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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

发布日期:2005-08-22 07:33:48 2993 次浏览
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
(1992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提高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质量,根据《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应坚持严格标准、讲究实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是在已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基础上评选;未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条 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分为省级劳动教养学校和部级劳动教养学校两个等级。
  第五条 劳动教养学校根据考核指标评定等级。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考核指标和专项考核指标。
  第六条 省级劳动教养学校应当具备以下五项基本考核指标:
    (一)基本上实现了“六三”制;
    (二)有一个团结奋进的领导班子,有一支事业心强遵守法纪的干警队伍,未发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现象;
    (三)未发生劳动教养人员重大恶性事故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逃跑率控制在0.5%以内,无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集体逃跑事件;
    (四)有固定的劳动生产项目,经济效益较好;
    (五)生活卫生达到《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七条 省级劳动教养学校专项考核指标应当达到90分以上。
    专项考核指标为以下10项,每项10分;
    (一)场所有健全的教育机构。所设教育科(股)。劳动教养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场所教育科(股)内设政治、文化、技术研究室。劳动教养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场所教育科(股)内设专人负责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大中队设专职教育干事。教育工作的制度完整配套,落实较好。
    (二)建立了以干警为主体的师资队伍。教师总数占劳动教养人员的5%,其中,政治教师占2%,文化、技术教师占3%,干警专(兼)职教师占教师总数80%以上。教育工作基础资料(教案、课堂教学记录、劳教人员学籍档案、谈话记录等)完备无缺。
    (三)劳动教养人员政治教育入学率达100%,文化教育入学率达95%,技术教育入学率达85%。
    (四)政治教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统考,及格率达95%以上,文化教育获证率达70%,技术教育获证率达60%。
    (五)建立了出入所教育队(班),出入所教育时间分别达到20天和一个月。
    (六)从事管教工作的干警同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每月不少于15人次,且有统一的谈话记录。
    (七)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80%,劳动教养人员所内改好率达85%。
    (八)教育设施能够适应办学需要,教育经费有确实保证,达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元,并做到专款专用。
    (九)场所设图书室,中队有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板报。场所办有一份劳动教养工作小报。每周举行一次升国旗仪式,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文体比赛活动。
    (十)帮教落实率达60%。
  第八条 部级劳动教养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且专项考核指标达到95分以上;
    (二)连续两年以上保持省级劳动教养学校;
    (三)在全国劳动教养系统工作成绩突出;
    (四)在第七条专项考核指标中,劳动教养人员文化教育获证率达到80%、技术教育获证率达到70%;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到85%;劳动教养人员所内改好率达到90%;帮教落实率达到70%。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上等级评选条件确定参加上等级考核单位的资格。
  第十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员会,负责部级和省级劳动教养学校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具备上等级考核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考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员会。省级学校由省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员会审批,部级学校由省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司法部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评定等级的劳动教养学校每两年考核一次,不能保持原等级标准的单位,应当予以降级或者撤销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被批准为部级劳动教养学校的单位,由司法部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资奖励。被批准为省级劳动教养学校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办学有功人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在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除撤销等级决定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在好像提劳动教养学校的少了,现在是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部级、省级的。条件和要求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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