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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相关法规 / 劳动教养工作警察适用刑法相关条文规定

劳动教养工作警察适用刑法相关条文规定

发布日期:2005-06-04 06:50:11 2042 次浏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 理。根据实践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 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作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颁布日期: 1986-07-10  实施日期: 1986-07-10  现行效力: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是第二百四十八条。列相关条文:
  •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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