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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对新型毒品犯罪打防控的思考

对新型毒品犯罪打防控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1-13 06:00:14 1396 次浏览

     一、新型毒品的基本概况

    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司法实践中,这类毒品俗称“传统毒品”。

    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鸦片等传统毒品而言的概念,它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形成瘾癖性的精神药品(毒品)。近年来查获氯胺酮(俗称K粉)等新型毒品。这些新型毒品有四个特点:易合成、易传播、易隐蔽、时尚化。新型毒品滥用人群在逐步地庞大,导致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大幅度上升,已日益成为毒品犯罪活动的“主战场”,并且呈现出逐渐取代传统毒品犯罪的势头,已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密切关注。

    二、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毒品的自身特征,使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处于一个困境之中。由于新型毒品不依赖原植物,它可以用不同的化学品,不同的合成方法生产得来,任何地方都可能成为新型毒品的生产之源。制造方便、易携带、易服食、隐蔽性强,便成为新型毒品的特性,不利于有力地打击。

    (二)公众对新型毒品的误解,导致吸食新型毒品人群不断扩大。对于新型毒品,很多人对它的危害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新型毒品的示人面目和传播噱头不断翻新,足以对接触者产生巨大的心理诱惑。另一方面,与海洛因等镇静剂类传统毒品相比,吸食冰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后会使人出现幻觉、活动过度、情感冲动等身心极度亢奋症状,这与时下青年追求新奇、崇尚刺激的心理趋向不谋而合,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容易放松对新型毒品的警惕,甚至错误地认为吸食新型毒品不会成瘾,也不违法。

    (三)法律法规的滞后,削弱了惩治力度。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虽然,随着毒品种类及形式日益增多,刑法对涉毒案件打击范围也不断扩大,但是由于新型毒品的自身特征等原因,法律无法对此做出穷尽规定,导致仍有不少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游离于法律之外。

    三、新型毒品犯罪打防控的对策

    (一)正确合理界定新型毒品的范畴

    首先,要了解新型毒品的范围。新型毒品的范围分为易制毒化学品和管制药品的衍生物及管制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管制药品的衍生物及管制药品能否认定为毒品,应从“毒害性”、“成瘾性”、“违法性”三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其次,要明确毒品是受国家管制的特殊商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者都具有双重性:医用、药用价值表明其属药品,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规的规定,被用于非医药用途时,即属毒品。

    (二)完善追诉及量刑等法律规定

    建议对已经列入国家管制的合成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根据该毒品的成瘾强度、对人身的危害大小作出定性分析,参照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标准,确定以最高强度毒品的数量为基本数量标准的换算表,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解决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平衡。

    要立法完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范围。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规定只涉及到贩卖毒品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对其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没有规定。在目前未成年人涉及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的状况下,建议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到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之列。

    要严格把握新型毒品案件的追诉标准,一是在数量上不能将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等量齐观,对新型毒品应规定最低数量的立案标准;二是必须对新型毒品成分进行定量分析鉴定,从程序上保障严格的追诉标准;三是严格把握新型毒品犯罪的主观要件,防止滥用制造、贩卖毒品罪名;四是定罪情节应以毒品的成分含量为主,而贩卖次数宜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规定。

    (三)正确推定毒品犯罪

    1、关于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推定

    针对当前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除目前法律规定的各种“明知”推定外,建议只要贩卖人员有以下事实存在的,也应当推定其“明知”:一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外,其他未经指定的医疗单位、医药门市部或个体诊所使用的;二是贩卖人员在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过程中,没有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或处方未留存两年备查的;三是贩卖人员有毒品犯罪史、高价超剂量销售的;四是贩卖人员将管制的精神药品用于交换其他商品的。

    2、关于贩运毒品的推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贩运毒品还是持有毒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合理推定:一是看其是否借助于交通工具。二是从行走路线与运输方式推定。三是从携带毒品数量推定。四是从距离上推定是否贩运。

    3、关于持有的推定

    建议将来修改刑法时,应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的箱包、身体等私人控制的场所发现毒品,由犯罪嫌疑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对在这些特殊地方发现的毒品做出合理说明,推定毒品是其持有。

    4、关于共同犯罪的推定

    一是从双方的关系推定。二是根据具体行为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关联程度推定相互是否知情。三是根据贩运毒品的方式推定。

    (四)建立健全禁毒执法职能机构

    一是组织指挥机构。建立全国禁毒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委员会。二是缉查侦破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设立,并吸收武警、边防、海关、医药、卫生、工商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具体负责毒品案件的查破工作。三是法律惩治机构。由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担任。四是情报研究机构。五是会同卫生、民政、社会福利等部门共同管理强制戒毒所的工作。

    与此同时,还要不断提高禁毒人员的专业法律水平、有关毒品知识认识水平,掌握和运用先进技侦手段,充分运用技术分析检验、鉴定等手段,提高现有缉毒手段的功效。

    (五)完善和加强毒品缉查工作

    应建立缉查毒源的查控模式:一是要在边境地区的交通枢纽设立关卡查控,特别在西南边境一线及其通向内地的交通要道设卡查缉毒品,堵住毒源。二是海关应设有专门的缉毒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对境内依法生产、供应、储存、运输、进口、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加强管理,防止其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被盗和非法使用。五是加强对互联网、娱乐场所的监管,公安网管等部门对于网上的新型毒品制作方法、工艺流程以及销售渠道等非法信息要及时发现并予以删除。

    (六)加大禁毒宣传力度

    (1)国家禁毒委员会应每年公布《中国禁毒年度报告》,使全社会都清楚我们面临的毒品问题的严重性。(2)通过开庭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严厉惩治犯罪行为,以及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的报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禁毒的政策、法律等,教育人民群众。(3)要制定一个禁毒教育的长期规划。(4)研究禁毒教育的重点对象,一是广大青少年,二是吸毒者,三是易染毒特殊人群,对他们应当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禁毒教育。(5)禁毒教育的形式应当多种多样,使禁毒观念深入人心。

    (七)加强国际禁毒合作

    应将毒品犯罪作为国际性犯罪,世界各国均有普遍管辖权,且有义务对毒品犯罪行使管辖权。同时,加强我国与相关国家的禁毒合作与沟通,增强国际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罗启钊系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华炎系梧州市委政法委综治协调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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