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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号】公复字[1996]2号
【颁布日期】1996年02月14日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的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吉公明发〔96〕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是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行为人因贩卖毒品数量很 小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为严厉打击贩卖毒品犯罪活动,无论贩卖多少毒品,都应按照刑事办案程序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对确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 检察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此复
:禁毒查源,只有从源头上扼制了毒品的泛滥,才能有效地阻止吸毒现象的蔓延。对贩毒应予重刑。而许多吸毒者也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这种贩毒尤其容易发展新的吸毒者,不能不让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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