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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9日 [1997]法行字第2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闽行他字第17号“关于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复查”不应视为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复议程序。因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对劳动教养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诉讼。一般大家都是按这个程序在走的。但老实说,劳动教养在决定期限长短上,没有太严格的界线,决定可否劳动教养上,你有过一次拘留的案底,也就属于屡教不改的了,所以复议一般难以成功,多为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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