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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部分吸毒人员采取“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精神,彰显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理念,更好地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部分吸毒人员采取“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详见附件),请各地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对部分吸毒人员开展“无感化”管理服务工作是我省禁毒部门深入贯彻依法禁毒、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毒品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创新,体现了对吸毒人员管理服务“严到位、宽有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传达到位、严把标准,实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全面排查,核准数据。各地要对本地自建的涉及吸毒人员管理服务的系统开展排查梳理,核查数据来源、传输及更新等情况,发现无法确保应用数据准确鲜活或数据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杜绝出现因数据有误而影响吸毒人员“无感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情况。
三、及时落实,强化备案。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已在《浙江省戒毒信息管理系统》增设吸毒人员“无感化”管理服务标志。接本通知后,请各地及时开展工作,维护系统信息,并对审定、管理服务过程留档备案。工作开展情况请各设区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1月20日前报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姜锋,联系电话:0571-87286579,611909。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附件
一、适用时段
吸毒人员“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适用于日常开展的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适用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象,可以适用“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
(一)既往表现方面。能够积极配合禁毒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帮教工作。最近一年内,无毛发毒品初筛呈阳性或弱阳性的情况。
(二)违法犯罪方面。距末次吸毒查获处置结束时间已满8年或末次吸毒查获时未满18周岁,未处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且无其他犯罪记录、3年内无行政拘留记录及当前无违法犯罪嫌疑。
(三)经济收入方面。自身有固定收入来源,且已稳定就业满5年、无经济欠债纠纷。
(四)家庭身心方面。家庭美满、邻里和睦、心智健全、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五)个人意愿方面。本人提出“无感化”管理服务意愿书,且具备电话、手机、互联网等便捷联系交流条件。
(六)其他方面。无其他不适用“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情形。
三、审定流程
(一)对象范围。负有管理服务责任的本地籍和异地流入的社会面吸毒人员。
(二)责任分工。“无感化”管理服务对象的审定工作由辖区禁毒办为主负责,辖区公安派出所配合开展。
(三)审定流程。辖区乡镇(街道)禁毒办在开展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中,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对吸毒人员是否适用“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进行评定,可结合数字化成瘾评估手段开展核定,并在得出核定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请,填写《浙江省吸毒人员“无感化”管理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县级禁毒办审核。县级禁毒办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情况特殊的,可由县级以上禁毒办直接确定。
(四)撤销流程。对象已不适用“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由县级禁毒办发现的,可直接予以撤销,并及时通知辖区乡镇(街道)禁毒办、公安派出所;由乡镇(街道)禁毒办发现的,应及时向县级禁毒办提请撤销;由公安派出所发现的,应及时通报辖区乡镇(街道)禁毒办。涉及跨县(市、区)的对象,由发现地县级禁毒办负责通报当地县级禁毒办。
四、“无感化”工作措施
(一)常规管理服务措施方面。乡镇(街道)禁毒办暂停对其进行吸毒检测、上门家访、见面谈心、见面心理咨询等接触式管理服务措施;公安派出所暂停对其进行吸毒检测、见面核查等接触式管理措施。要尽可能减少未约定而主动向其发起视频、语音等方式对话交流的情况。符合实施“无感化”工作措施的对象,辖区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及时与其签署“无感化”管理服务告知书(见附件2),并做好留档备案工作。
(二)信息化管理应用方面。应当做好动态信息跟踪工作,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络留言等信息化方式与其开展交流谈心。
(三)“关系圈”了解掌握方面。应当结合其实际生活工作情况,向其关系人了解其活动、表现等情况,切实有效掌握其现状。同时,应当注意关系人的选择及接触的方式方法和交流内容,避免对吸毒人员工作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四)特殊时段管理方面。遇特殊时段,应根据专门工作要求落实管理服务措施。
(五)严格评估审验方面。对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系统性安全风险评估,审验是否仍然适用“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因特殊时段需要,可随时开展评估审验。
附件1
附件2
XXX :
感谢你一直以来对我办禁毒管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为彰显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理念,更好地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全省现对戒毒成效优异、身心积极健康、日常表现颇佳的吸毒人员实行“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经评定,你符合实施“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条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无感化”管理服务主要形式
(一)辖区禁毒办、派出所在日常管理期间对你暂停吸毒检测、上门家访、见面谈心、见面心理咨询等接触式管理服务措施;
(二)减少对你主动发起电话、微信、短信等形式的对话交流;
(三)经定期评估发现不再适用“无感化”管理服务措施的将适时对你提高管理等级。
二、“无感化”管理服务期间应配合做好的事项
(一)不复吸、不肇事、不违法犯罪;
(二)遇特殊时段,应配合接受现状调查、吸毒抽测等工作,不得抗拒、逃避;
(三)户籍地、居住地、工作、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动,应主动向我办反映。
以上内容我已知晓,£同意 £不同意接受“无感化”管理并配合做好告知事项。
被告知人签名(捺印): XX禁毒办(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来源: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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