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由于没有提供作出处罚的依 据,山东德州劳教委对当事人王某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劳教决定。
记者从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4月23日,山东省德州劳教委以王某等人利用迷信手段骗取财物300余元,决定对王某劳动教养一年。在被劳动教 养期间,王某委托其家人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山东德州劳教委认为,王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 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王某因人身自由受限制,其提起行政诉讼,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三个月的限制。另外,山东德州劳教 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应视为对王某作出的处罚没有证据,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山东省德州劳教委于2009年4月23 日作出的德劳决字〔2009〕第246号劳动教养决定。山东德州劳教委不服,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一审法院 认定王某提起诉讼没超过诉讼时效,认定正确。山东德州劳教委没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应视为其作出该劳动教养决定时没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0513216
261522972
0570-7777626
https://weibo.com/u/2403987017
maqingxi@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