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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对艾滋病小偷“捉放曹”其害无穷

对艾滋病小偷“捉放曹”其害无穷

发布日期:2005-08-06 06:39:18 1776 次浏览
  34岁的姜永(化名)是个长期在抚顺市内进行扒窃的惯犯,每当作案被发现时,和其他小偷胆战心惊不同的是,姜永每次都从口袋中掏出一张化验单,从容地说:“我是艾滋病患者,这是证明。”虽然屡屡被抓,但由于姜永身患艾滋病,没有地方愿意对其实行监管,所以最后的结果是,警方抓完又放,而姜永再次回到社会继续作案。(8月4日《辽沈晚报》)
  公安机关有公安机关的难处可以理解,但对艾滋小偷屡屡“捉放曹”却更使其害无穷。就拿这个姜永来说吧,他已经把艾滋当成了实施偷盗的护身符,报道中介绍说,一般情况下,姜永每天出动两次,“工作”10小时,常去的地方就是抚顺市内的12中、葛布等地区人员集中的小市场里,每天偷来的赃物价值将近2000元。在姜永常去的几个小市场里,商贩们都知道这个艾滋病小偷。“我宁可让小偷把我东西都偷走,也不愿意让他碰我一下,我可别染上艾滋病。”一位常年摆摊的商贩对记者说。而偷盗还不应该是最大的危害,因为他还吸毒,而他是否嫖娼又有谁能够说得清呢?那么,对其屡屡“捉放曹”的结果不等于给社会安了一颗定时炸弹吗?
  事实上,别说这位姜永是主动染上艾滋病以便获得“免罪牌”的,就是对于其他携带艾滋病毒的罪犯来说,对于他们进行“监外执行”的危害性也是同样大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的家庭已经很难接纳他们了,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赚钱,别说现实根本就没有那个条件,就算是可以就业的话,他们大都也没有那个想法的。没有生活来源不算,一些人还有吸毒的习惯,那么,他们除掉继续实施犯罪外又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而明知道把他们放归社会后的危害性更大,为什么还要“捉放曹”呢?确实,按有关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做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而且监内执行的代价也实在是太大,比方,如果对这类因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而难以执行劳改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封闭式集中收容、观察、治疗的话,尽管这是一个好办法,但其中涉及的资金、人员配置、场地等都是大问题。
  但问题再大也没有理由不与解决。这些人的身份跟普通犯人不同,他们身上携带着高危的艾滋病病毒,万一对其他人群恶意传播,后果将不堪设想。而缕缕的“捉放曹”更让他们产生了明显的优越感,我犯罪有咋的了?反正你也不能把我怎么着。所以,尽管管理艾滋病罪犯要付出相当高的成本的,但对他们集中进行管理也是绝对必要的。因为“捉放曹”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造成的损失会更大。
 新闻链接:
  • “艾滋小偷”揣化验单作案
  • 性病艾滋病信息:杭州在全国率先出台惩治艾滋嫌犯的法律规定
  • 杭州市政府拨专款 设立单独场所关押艾滋病犯人

:像姜永这种患上艾滋病的小偷,任其游荡社会,危害极大,作为政府有责任对其进行收容教育,使其不致危害社会,而不能过多考虑经费的问题,事实上类似感染艾滋病的嫌疑犯会更多起来,这个问题尽早要面对和解决的,浙江“走在前列”了。浙江的艾滋病劳教都统一收容在省戒毒劳教所,包括其它劳教所在入所体检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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