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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高层动态 / 《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

《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8-09 06:46:32 2070 次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颁布时间】:1984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为使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二战役的政治攻势更有成效,在对在押犯和劳教人员加强政策、前途教育的同时,要深入地开展认罪、认错教育,对他们坦白交代和检举揭发出来的各类线索材料,应指定专人认真整理,分别处理。对涉及社会上重大案件线索,要分清缓急,凡涉及行动破坏如劫机、劫船、爆炸等暴力性案件线索,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查处;属于一般案件的线索,要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尽快转告主管部门查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劳改、劳教单位转来的案件线索,要认真研究,抓紧查证,并将查证的情况及时告知原转件单位。对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特别是对因检举而破获重大案件、或抓获严重犯罪分子、或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在押犯和劳教人员,要及时兑现政策,给予奖励:对已决犯可依法减刑、假释;对未决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罚;对劳教人员可予以减期或提前解教;已调往边疆或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还可调回或恢复其城市户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掌握的有关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罪行的线索材料,不需要另案查处的,也应主动及时地转交劳改、劳教单位处理。

:在劳教人员中经常会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对反映社会上的案子,劳教所会转发给相应的当地公安机关,近年来吸毒人员不断上升,在吸毒劳教人员中经常会开展举报涉毒线索的活动,交待毒品的购买上线,为当地打击毒贩子提供情况,受到当地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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