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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不宜给罪犯“同居待遇”

不宜给罪犯“同居待遇”

发布日期:2005-09-24 07:59:39 2111 次浏览

  9月21日《北京晨报》报道,日前,北京市监狱局出台规定,统一了全局各监狱罪犯的团聚同居标准、程序,凡表现好、符合标准的服刑人员均可申请和配偶同居。

  监狱的职能是什么?是国家对罪犯实施监禁和改造的地方,可以说,教育与惩罚是监狱的本质要求。然而,当前每每提及对犯罪分子的管理,有些人言必称人性化。对罪犯人性化管理没有错,但是,如果过度强调人性化,就很可能背离了监狱对罪犯实施监禁和改造的本质。

  其实,让罪犯在监狱服刑,就是通过让他们丧失自由,给其生理和心理上造成一定的痛苦,以达到惩戒的作用。如果劳教人员在监狱里开设了“同居房”,监狱不就成了罪犯“温暖的家”了吗?这样的监狱,怎能有威慑力呢?当监狱不再是犯罪分子害怕的场所了,监狱作为国家公器的职能就很可能被削弱。

  在法制社会,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本身就体现了一种社会正义。犯罪分子损害了他人或集体的利益,对他们进行惩罚,也是还被害方一个公道。罪犯如果可以在监狱过夫妻生活,对受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可能伤害社会公众的情感。

  也许有人会说,“同居房”是对服刑表现好的罪犯的一种待遇,而不具有普适性。但笔者认为,这也有不合理之处。毕竟,针对表现比较好的罪 犯,相关法律已经给出减刑之类的规定。再者,同居权是婚姻家庭权利的一种,是拥有人身自由者的权利,而对罪犯来说,既然人身自由权已经被剥夺,还谈何“同 居权”呢?

:这是一则对监狱开设同居房的评论文章,文中的劳教人员应是笔误,不过对劳教人员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如此人性化不应体现在对违法人员的惩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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