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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5-11-19 19:34:19 1287 次浏览
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日期:1999年5月31日
 
  近年来,各地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重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普遍实行了“两公开一监督”(公开执 法规定,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制度,并探索总结了多种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实践证明,“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是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公正文明执法,促进 劳教人民警察廉洁自律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加大对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力度,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劳教工作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一、“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
(一)对以下执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及结果:
1.对劳教人员的减期、提前解教等奖励;
2.对劳教人员的延期等决定;
3.对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4.对劳教人员的试工、试学、试农;
5.其它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有关的事项。
(二)对以下事项要向劳教人员和来所接见的亲属公开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1.对劳教人员的记分考核、分级处遇;
2.选举、批准劳教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3.劳教人员生活、医疗、教育等经费的收、支情况;
4.其他与劳教人员权益有关的事项。
(三)对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或他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人员公布处理结果。
二、“两公开一监督”形式
(一)公告明示。对上述“两公开一监督”的内容,要分别在劳教所的接见室或劳教人员生活区公告。有关规定也可印制成册发给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或有关人员。
(二)公布举报电话。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在当地的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建立值班制度,明确职责,保证有专人接听,认真登记,及时处理。
(三)实行所领导接待日制度。劳教所设立所领导接待室,并建立接待制度,所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接待要求谈话的劳教人员和来访的劳教人员亲属或社会人士,听取他们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解释回答问题,宣传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对于需处理的,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四)设立举报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接见室、劳教人员生活区等处,分别设立举报箱,并指定专人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开启,及时处理收到的信件。设立在劳教人员生活区的举报箱,应方便劳教人员投诉,有利于保护举报人。
(五)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中进行不记名问卷抽样调查,了解劳教所、队及干警执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六)聘请执法监督员。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可在社会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或劳教人员亲属中聘请执法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请他们检查和监督劳教单位的执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改进工作。
(七)主动接受当地人大、政协的监督,经常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三、“两公开一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两公开一监督”工作要列入劳动教养管理机关领导议事日程,并由一名局、所领导分管。
(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三)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使“两公开一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劳教局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可直接查处,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查处情况。
(五)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应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情况纳入工作检查、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切实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的廉洁、公正与文明,不断提高劳教工作执法水平。
:这些应该和现在的“所务公开”内容比较相近,而平时管教中的“两公开、一监督”是指劳教人员的奖惩通过劳教人员、民管会、中队、大队的程序,使之更加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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