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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
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1〕56号
(二)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税〔1987〕029号
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改劳教单位,其房产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馆、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税〔1987〕021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馆、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用地及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税地字〔198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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