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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教养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办法》

发布日期:2005-03-29 02:22:41 3087 次浏览

(1998年7月13日 海南省司法厅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第21、22、23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实行日记载、周检查、月公布、每半年总结评比鉴定一次的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改造表现的考核采用评分记事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每半年评比鉴定时,劳动教养人员连续五个月达到基本分满分的,列入半年度劳动教养人员减期范围。

第五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评分记事考核,必须在干警的直接管理、亲自掌握下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奖罚分明的原则,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第六条 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

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奖分指在月基本分上按第十五条之规定奖励;罚分指按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同时扣除本项基本分;扣分不能直接折抵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基本分

第八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思想改造、遵纪守“三课”学习、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等五项。

第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日考核以100分为基本分,按五项分解:

(一)思想改造20分: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认罪认错,安心改造,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自觉矫正恶习,待人文明礼貌;

(二)遵纪守法15分: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教养人员的日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干警,自觉服从管理教育,积极维护场所秩序;

(三)“三课”学习15分: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会场秩序,认真听课、作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四)生活卫生10分:遵守卫生医疗制度,自觉服从治疗,积极搞好集体、个人卫生,遵守作息制度,自觉参加出操锻炼和队列训练;

(五)生产劳动40分: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搞好生产协作,爱护生产设备,保管好生产工具。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标准

第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每月基本分3000分,基本分不能直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每奖励或处罚100分,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天。

第十一条 考核奖惩的种类与等级:

(一)奖励:奖分、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减期、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二)处罚:扣罚分、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第十二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每日按五项内容实行基本分记事考核,达到要求的评记满分。

第十三条 个人考核当月连续日满分,月末综合考评时奖200分。

连续两个月以上满分的,逐月加奖100分,至半年考评为止。

如果有扣罚分的,当月不得享受满分奖,取消月末连续奖,从下月开始重新考评。

第十四条 在月末考评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一)全班组成员都达到五项内容满分的,每人奖励100分,该班组的组长加奖50分;

(二)班组成员中如有受到扣罚分以上处罚的,全班组成员当月不得享受第(一)款奖分;

(三)个人月末基本分在1500—2000分以下的,加罚300分;在2000~2500分以下的,加罚200分;在2500~3000分以下的,加罚100分;

(四)个人连续两个月以上没有达到基本分满分的,逐月加罚100分,至半年考评为止。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改造中有下列表现的,应记录事实材料,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分:

(一)在全省组织的政治课考试中成绩在:

85至90分者奖300分;

91至95分者奖350分;

96至100分者奖400分。

(二)制止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的奖1000分;

(三)主动救死扶伤或在抢救伤病人员中表现突出的奖1000分;

(四)检举和制止他人超越规定活动范围的奖100分;

(五)在所部组织的卫生大检查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大队或班组,每人奖100分;获得第二名的大队或班组,每人奖50分;

(六)参加所部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每人奖300分,获得第二名的每人奖200分;获得第三名的每人奖100分;

(七)对教学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奖100分;

(八)在生产技术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奖100分;

(九)检举他人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往楼下扔杂物的奖50分;

(十)检举揭发拉帮结伙的奖50分;

(十一)检举揭发教唆他人违规违纪、传授作案手段的奖50分;

(十二)检举揭发他人私藏现金、变相赌博的奖100分;

(十三)检举揭发他人私藏凶器、偷窃、喝酒、带酒进大院的奖200分;

(十四).给所部广播室投稿被采用的,每篇稿件奖50分;

(十五)节假日,因特殊情况加班劳动的,每人每天奖40分(生产劳动定额奖分除外)。

第十六条 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生产劳动表现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劳动教养人员凡正常参加生产劳动的每人每月奖100分;

(二)当月内个人出满勤的,奖励100分以上,但不得超过400分。

第十七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改造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申报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一)制止他人逃跑或当场抓获脱逃人员的;

(二)为追找脱逃、超假人员提供线索属实的;

(三)协助干警追回脱逃人员的;

(四)为政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或协助政法机关查获案件的;

(五)检举揭发他人私藏毒品、传递毒品、吸食毒品的;

(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改造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记录事实材料,经查证属实给予一次性罚分:

(一)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劳动地点或超越警戒线者罚1000分;

(二)无故旷工、抗工者罚1000分;

(三)符合“三课”考试条件而拒绝参加考试者罚1000分;

(四)“三课”考试一门不及格者罚300分;

(五)在考试中弄虚作假,违反考场纪律者罚100分;

(六)在“三课”学习过程中每迟到、早退一次罚50分;

(七)私自带酒进大院者罚200分;

(八)小偷小摸,变相赌博者罚100分;

(九)私藏现金者罚100分;

(十)故意包庇违纪行为或作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罚1000分;

(十一)值班人员(班组长)放任、纵容、包庇违纪行为者罚1000分;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会见亲属朋友者罚1000分;

(十三)私开小灶者罚100分;

(十四)有病不听从医生劝阻,不服从治疗者罚100分;

(十五)值班人员(班组长),在当班中打瞌睡者罚100分;

(十六)在劳动中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者罚100分;

(十七)半年考评累计有三个月以上未得到满分者罚100分;

(十八)制造、传播谣言,扰乱管理秩序者罚1000分;

(十九)不讲礼貌,与干警相遇不立正让道者罚50分;

(二十)破坏教学设施或劳动工具者罚1000分;

(二十一)给他人起绰号,称兄道弟者罚50分;

(二十二)在公共场所扔烟头、纸屑、果皮等杂物者罚50分;

(二十三)不按指定的位置大小便者罚50分;

(二十四)衣物摆放不整齐、餐具不干净者罚50分;

(二十五)个人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罚50分;

(二十六)不按时起床出操或参加集体活动,不按指定位置站队者罚50分;

(二十七)对异性起哄者罚100分;

(二十八)在劳动中私自调换工种者罚100分;

(二十九)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工伤事故,较但情节轻者罚1000分。

第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改造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给予申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一)逃跑未遂、自伤自残的;

(二)无理取闹,顶撞干警的;

(三)打架斗殴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等重大事故情节严重的;

(五)在大院内喝酒的;

(六)私藏、携带、传递、吸食毒品的;

(七)有煽动组织逃跑、逃跑和协助他人逃跑的;

(八)值班人员(班组长)在当班中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逃跑或其他事故的;

(九)请假逾期不归的;

(十)所外就医病愈后和所外执行因表现不好有违法行为被决定归所而拒不返回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条 每月结算奖罚分时,奖罚分可以相互抵销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凡是受禁闭、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处理的,取消当月全部奖分。

第二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经批准请事假或病假,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作基本分满分考核,但不能享受当月满分奖。

第二十三条 因公(工)伤的劳动教养人员被批准在所内休息治疗期间,不考核生产劳动,可酌情考评其它项目,达到指标的,当月评记满分。

第二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只考核思想改造、遵规守纪、“三课”学习、生活卫生等四项内容,达到指标的,当月评记满分。

第二十五条 批准长期养病、所外就医、所外执行、“三试”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劳动教养人员,不实行评分考核。

第四章 考核机构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考核奖惩制度的实施,各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以大队为基础,建立基础考核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奖惩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部建立百分考核领导小组,由本所分管领导任组长,管理、教育和生活卫生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科,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和奖惩材料的审查复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日,由管教干警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考核,依照规定做好记录,并提出奖罚分意见;

(二)每周末,以班组为单位,在管教干警的亲自掌握下,组织劳动教养人员按五项考核内容认真小结,针对表现情况,逐人评议,并提出奖罚分意见,报分管队长审定;

(三)每月末,由大队组织对全队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表现进行全面评议。大队主管领导负责在考核手册及一切奖惩材料中签署结论,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奖罚分意见;

(四)每半年,汇总一次每个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结果。根据奖罚分累计总数排列名次,按一定的比例和幅度审定奖惩对象,提出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五)劳动教养人员对考核奖惩决定不服的,可向所在大队提出申辩。大队要认真复核,并在三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如果对大队答复仍不服的,可再向所部百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辩,所部百分考核领导小组应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付诸执行。

第五章 奖惩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年累计减期、延期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分管领导审批。累计超过三个月或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三试”及其它特殊情况等,报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审批。

第三十条 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对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人员奖惩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考核奖惩,每月由大队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报所部百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受表扬、记功奖励或受警告、记过处罚的,由所在大队单列材料,经管理科复核后,报所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得乱奖乱罚。否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教养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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