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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案件须经律师聆询

发布日期:2005-12-16 00:28:30 2204 次浏览
  在北京,决定劳教案件须先经律师聆询,拟劳教人员可依法自行聘请律师。北京市司法局与市公安局近日会签了《关于律师介入劳动教养聆询案件的会议纪要》,就律师介入劳动教养案件聆询工作的原则、工作程序、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
  据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柴磊介绍,按照《纪要》规定,拟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依法自行聘请律师,确有经济困难的人员,劳教决 定机关将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此外,律师参加聆询过程中可以向拟劳教人员了解其相关情况,涉嫌的违法犯罪性质、无违法犯罪的辩解、 程序是否合法、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并且,律师还有权向拟劳教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发问,就案件主要事实、证据、适用依据、期限等问题进行辩论、陈述、代 为申请回避、所外执行等。
  刑辩律师钱列阳是北京市第一个为拟劳教人员提供辩护的律师。据他介绍,北京市公安局于2003年以文明执法举措的形式,试点进行了劳教案件 的律师聆询,但律师介入聆询的具体程序一直缺乏操作性规范。钱列阳认为,这次会签文件细化了有关程序,并且赋予了律师相应的权利,将鼓励更多的律师参为拟 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目前,劳教案件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掌握。而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承办报请劳教的是公安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也是公安机关,学界认为,这种指控角色与裁决角色不分家易致公正性缺乏。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昨晚说,律师聆询劳教案件,尤其是在劳教决定前介入有利于保障拟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律师能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律师到场能从证据的搜集、认定,事实的认定等方面监督劳教决定机关,尽量减少不合法的劳教决定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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