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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途径、方法的调查

发布日期:2011-04-18 21:24:53 2184 次浏览

一、引言

  内蒙古自治区图牧吉劳动教养管理所始建于1959年4月,1980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决定将原图牧吉牧场改建为区直图牧吉劳动教养管理队,1984年为图牧吉劳动教养管理所。场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境内之东南端,南与吉林省镇赉县接壤,东连黑龙江泰来县,西邻兴安盟科右前旗。场所是一个集管教、企业、社会于一体的综合性劳教所。内设16个职能科室和13个科大队级基层单位。

  2010年12月23日,笔者到劳教二大队参加工作。半个月的时间里,虚心向队领导请教,深入工作第一线,亲身经历和体验今后的工作环境及工作内容,感受颇深,受益匪浅。通过认真实践和思考,笔者认为尊重学员的人格、严格而人性化管理、现实而生动的人生观教育、必要的劳动锻炼以及适时的亲情呼唤,对学员转化均能起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二、调查

  改革开放的30年来,经过拔乱反正的恢复重建,不断地改革创新和探索,劳教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数以百万计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经过教育改造后重新融入社会,绝大部分成为奉公守法的公民,正常地工作生活在社会生产和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平安和谐。这些充分表明,劳动教养事业取得的成就是不可抹杀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应当看到,在劳动教养执行方式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足或者疵漏。

  劳动教养包括收容、管理、教育、习艺劳动、考核奖惩及解除教养等方面,通过执行方式及过程达到教育人、挽救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劳动教养执行方式是否依法、严格、文明、科学、可持续,直接影响到劳动教养的成效和目的的实现。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在管理方式上与监狱区别不大,被称为“二劳改”。从1989年开始到90年代末,劳教与劳改的管理体制才彻底分开,劳动教养工作也有了不少具有特色的探索与改革,比如创建了三种管理模式等,但由于历史的惯性,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疵漏。例如:对劳教人员的管理以封闭强制的方式为主,劳教人员如同判刑的罪犯,刑罚执行与劳教执法没有明显区别;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以灌输为主,缺乏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互动,更缺乏劳教人员的主动性、成效性;生产劳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常出现超时,超体力劳动,直接影响了教育效果,也难免会产生司法腐败等问题。所以,如何提高劳动教养人员改造质量,改善教育矫治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与社会上对普通人的教育相比,有一些共同点,例如:二者都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都是以人为工作对象;都是由专门机构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进行;都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双边活动;都必须遵循教育学的基本原理。因此,社会上一些通用的教育方法,对劳动教养人员也适用。例如,劳教机关人民警察通过语言,系统地向劳动教养人员传授科学知识、思想观念和发展劳动教养人员思维能力;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和劳动教养人员已有的知识经验,通过彼此的问答、对话而使劳动教养人员获得知识、发展智力的教育方法;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指导劳动教养人员以班或者小组为单位,围绕某一问题各抒己见、相互启发并进行争论、磋商,以提高认识或弄清问题;劳教机关人民警察展示各种直观教具、事物,而使劳动教养人员通过观察获取对事物和现象的感性认识;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指导劳动教养人员通过阅读教科书和参考书,理解知识和巩固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并培养劳动教养人员自学能力的方法。

  当然,除了共性外,还有自己的特性。例如: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以改造人为主,以造就人为辅;要使用一定的强制性手段保证教育的顺利进行等。其中个别教育尤为重要。个别教育有施教到人,说服到心,触及灵魂的深刻性,包括个别谈话法,个别心理矫正法,个别帮教法,个别感化法,个别包教法。

  另外,劳动教养教育还运用各种辅助性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例如:开设图书馆、阅览室,鼓励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读书;在公共场合陈设名人名言,或者向劳动教养人员讲解名人事迹;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学唱内容健康的歌曲;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观看新闻、电视;开展适合劳动教养人员的体育项目。

  为了加快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步伐,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帮助教育劳动教养人员也成为社会的一部分职责。例如:根据改造工作的需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到社会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请劳动教养人员的亲属来所规劝等等。

  劳动教养场所对劳教人员的教育,除了正规化组织的政治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外,比较行之有效的就是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司法部《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中对此明确规定:“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要掌握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的最佳时机,作到及时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个别教育必须坚持针对性强、有的放矢的原则,要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制定教育方案,讲究教育效果。”在工作实践中,劳教场所的民警们也逐渐摸索出很多教育矫治的好办法。

  下面以图牧吉劳教所二大队某劳教人员真实事件为例:

  胡某,女,40岁,大专学历,曾就业于某市林勘设计院。在校品学兼优,爱好广泛,工作兢兢业业,深受领导器重。1999年开始接触“法轮功”。由于她“学法兢进”,她家也成为其他“法轮功”练习者的聚集地,并且她大量发放“法轮功”宣传资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她坚持顽固立场,屡教不改,多次发放传播“法轮功”书籍,被决定劳动教养2年。胡某于2010年5月被送到劳教所,开始,她自恃文化程度高,自命不凡,思想极其顽固,善于狡辩,而且固执、偏激,对“法轮功”痴迷非常深,拒不认罪错。胡某经常对抗管教,言行过激,有煽动性。民警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但收效甚微。

  知己知彼乃兵家之道。通过查阅档案、走访、与胡某的家人、同事同学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经历和交往情况;通过试探性谈话、观察、信息员反馈等多种方法,了解其性格特点,通过上述工作,民警们逐步掌握了胡某的行为和心理特征。针对胡某的情况与特点,专管民警精心制订了依法管束、以理服人、突出情感疏导的转化方案。在第一阶段,针对胡某不认罪错的思想顽固、抗拒转化的态度嚣张、违反所规纪律的情况,队里民警决定在工作中强化对其行为的约束,着重进行所规所纪与身份意识教育,要求胡某学习中央的有关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政策文件,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缔和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规定一级《关于对“法轮功”劳教人员实施奖惩的暂行规定》,打消其特殊心理与嚣张气焰。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逐步打消了胡某心理上的优越感和身份上的特殊感,为顺利转入下一阶段攻坚奠定了基础。

  在第二阶段,队里民警集中揭批“法轮功”教义的歪理邪说和反动本质,增强正面教育的系统性和针对性。通过组织进行深入分析“法轮功”所谓“启示”,揭批其反科学的荒谬性;通过分析“法轮功”邪教组织与宗教的区别,揭批其反社会性;通过分析“法轮功”练功活动残害生命的事实,揭批其反人类性。在进行正面教育时,坚持以下三点:一是对“法轮功”的三性问题的分析要有理性,不能感情用事,不以势压人;二是“法轮功”究竟是正是邪,要注重事实分析,要有理有据;三是李洪志是人还是神,要联系其言行进行分析。队内民警根据拟定的工作计划,遵循循序渐进的教育原则,通过各种谈心学习的方式,不断强化正面教育的影响力。但由于胡某具有一定的反转化能力,对一些教育信息不肯轻易认同。对此,民警不急不燥,为打破僵持局面,及时调整攻坚工作思路,并通过已经转化的典型影响与示范,与其斗“法”,攻破她的心理防线。胡某痴迷上“法轮功”属于知识型人员的人格扭曲。对于胡某这种类型的劳教人员,转化工作的关键是要帮助其回归理性,重塑人生观、价值观。对此,劳教所挑选了有文化素养、具有丰富人生阅历的民警与其谈心、交流,在生活上关心、人格上尊重的基础上,真诚坦荡地跟她谈人生,谈社会,谈历史,谈前途命运,通过倾听,在心理上进行积极的疏导,帮助她进行正确的人生定位。上述工作逐渐起了作用,胡某不再狂躁不安,开始思考问题,并且能主动参加学习了。在第三阶段,根据胡某的个性特点和现实表现,民警从家庭情感关系入手,突出真情感化方式的作用力,及时和胡某家人取得联系,通过家人的协助,帮助其尽快转化。接下来,民警们充分发挥胡某的专长,在组织文体活动时,唱歌曲,布置板报,组织劳教人员舞蹈等。胡某转变的条件成熟了。

  根据“法轮功”类劳教人员入所前后,思想长期处于紧张状态的情况,劳教所的民警努力营造一种轻松的环境,并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陶冶情操,使其兴趣发生转移。经过多次比较深入的交流,胡某的思想开始对“法轮功”提出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发生怀疑。

  种种迹象表明,胡某已经克服了过去对“法轮功”的盲目崇拜、痴迷和自信,精神防线在迅速收缩,并且开始思考转化方案中涉及的一些实质问题了。就这样胡某终于下定决心同“法轮功”组织决裂,她开始写悔过书和思想汇报。春风化雨暖人心,摆脱“法轮功”精神控制之后的胡某一身轻松。胡某真正的自我复苏了,重新回到社会人的生活基点上,终于成功实现转化。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深刻懂得了在这一特殊的工作岗位上,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的政策,用爱心、诚心、耐心和恒心去感化教育他们,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根据教育转化对象的情况和特点,不断搜索和创新教育矫治方法,成功地挽救了一批批劳教人员,创造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个又一个“奇迹”。

  三、总结

  通过这段时间的岗前实习,了解到劳教场所其实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矫正机构,它要对在其中的每个人的几乎所有方面负起全部责任,它的行动方式是强制实施的一种全面的社会化再教育。但是,它所造成的力量不同于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剥夺,更不是单纯的行政性命令,而是作为一种改善性教育的手段,提供一种导向、一种示范,来促进被强制者的反省和觉醒,迫使被强制者扪心自问,与自己的灵魂对质,从而实现对社会的尊重、对他人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实现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实现道德观乃至人生观的转变。笔者坚信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一定能够尽快地胜任本职工作,坚持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和像父母、像医生、像老师的“三像”要求,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供稿:内蒙古图牧吉劳教所 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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