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账号登录

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广东省政协委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实施应予以修改

广东省政协委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实施应予以修改

发布日期:2005-04-01 04:32:19 2199 次浏览
  • 建议以轻罪监狱代替劳教所

“不可否认,劳动教养制度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的发 展,劳教制度与多部现行法律相违背,它未经审判便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废除它是‘依法治省’的需要。”昨(28)日,广东省政协委员朱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 时说,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头的广东省,应该率先废除劳教制度,代之以公正的司法程序和更为灵活的社区矫治。另有政协委员提出,政府可以考 虑设立轻罪法庭,劳教所可以改为轻罪监狱。

  • 历史看待:教育改造300多万人

朱征夫 委员说,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了近50年的历史,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首先,从社会功效来看,至2001年,劳教制度已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 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功不可没;其次,从法制价值来看,作为我国预防犯罪法律制度的一种,在我国法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劳动教 养制度起到了的比较积极的补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 制度现状:与多部现行法律相违背

朱征夫委员告诉记者,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据我国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设立的,该规定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 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而从法律上看,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并无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的立法授权,因而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宪法根据。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有明显抵触。朱征夫委员说,《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 定法律。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而公安部是无权 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

  • 严厉程度:比某些刑罚还要厉害

而且,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蓝燕霞委员在给朱征夫委员的附议函中说,劳动教养的决定具有行政处罚的特点,但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没有包括劳动教养。

  朱征夫委员还说,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

   他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则为1至3年;管制是在原居住地执行,属开放性刑罚,而劳动教养则要收容于专门的劳教场所,节、假 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所以,有的劳教人员主动坦白交代劳教前的犯罪问题,恳请被法院判刑,从而用较短的刑期来免去较长的劳教期。

  • 率先废除:依法治省建设政治文明

朱征夫委员建议认为,广东省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头,人们对人身自由和其他公民权利的保护有更高和更加迫切的要求,因此在保护公民权利 和法制建设方面也应先走一步——率先废除劳教制度,代之以相对公正的司法程序和更为灵活的社区矫治,推动我省“依法治省”和政治文明建设,促进我省社会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邱捷委员在附议函中也表示,政府可以考虑设立轻罪法庭,劳教所可以改为轻罪监狱等等,主要是改变公安机关一家即可决定剥夺公民几个月到几年自由的做法,代之以符合法律的方式。

  • 劳教制度的来龙去脉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 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即集中起 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6年1月10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教性质、指导原则、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从此,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诞生。

  195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治安领域 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 娼的决定》等法律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

  • 劳教对象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 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 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 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后来,又明确规定对赌博,制 作、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和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动教养,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应当实行劳动教养 。

点赞
收藏
客服
客服二维码

以提高戒毒矫治质量为己任

QQ
客服QQ

30513216

QQ群
QQ群

261522972

电话
电话

0570-7777626

微博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