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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轻罪法庭”审理拟劳教案件

发布日期:2006-02-10 01:35:48 2087 次浏览
  设立“轻罪法庭”,可以改变公安机关自己调查、自己裁决的处理方式,实现司法裁决重大事项的模式,与限制和制约警察权力、扩大公民法律救济途径的现代法治发展方向完全吻合

随着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被推上风口浪尖。自2003年以来,整个社会对劳动教养制度合法性的质疑日益激烈,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不 仅如此,从2005年的全国“两会”期间的相关报道看,公众还通过自己的民意代表将这种声音带到最高立法机关。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 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见今日本报五版)。

拟订 中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突出的特点是:决定程序更为严格了,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听证,还可以到法院申诉, 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期限缩短了,矫治时间由半年到一年半,最长不超过一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到4年;管理方式人性化了,场所是半开放和 开放式的。

从整体上看,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将具有多重意义。但笔者也注意到,尽管拟订中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当事人的申辩权, 期限也有所缩短,但毕竟劳教决定还主要由公安机关作出,从保障人权和国家权力分工的角度看,仍然会面临程序正当性的质疑。因为当前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期限是 1年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如此长时间的劳教,加之对人身自由的实际剥夺,使劳动教养相当于刑法上的有期徒刑,名义上的行政处罚比较轻的刑罚(如管 制、拘役)还要严厉。而如此严厉的处罚却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行使,是明显的程序不正当,既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也不符合公正公平的现代司法理 念。而违法行为矫治法虽然缩短了劳教期限,管理方式也没那么严厉了,但横向比较起来,一年半的劳动教养仍然比管制、拘役的惩罚力度要大。如此长时间限制人 身自由的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决定仍然存在程序是否正当的问题。

为此,笔者建议设立“轻罪法庭”来审理公安机关拟实行劳动教养的违法 案件。这在一些西方法治国家中是通行的做法,有的叫“轻罪法庭”,有的叫“治安法庭”。设立“轻罪法庭”,可以改变公安机关自己调查、自己裁决的处理方 式,实现司法裁决重大事项的模式,与限制和制约警察权力、扩大公民法律救济途径的现代法治发展方向完全吻合,是确保违法行为矫治程序正当性的最佳模式。 

:违法行为矫治法在许多方面有进步,但在审理的程序上还是老样子,显得换汤不换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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