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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戒毒条例四大亮点:戒毒期限因人而异

发布日期:2011-06-26 04:52:15 2444 次浏览

 

6月24日,参观者在戒毒所内辨识各种毒品。当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安徽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举行开放日活动。新华社记者 李健 摄

以人性化、科学化方式帮助“瘾君子”戒毒

——专家解读戒毒条例四大亮点

6月26日起戒毒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禁毒法的配套法规,戒毒条例以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的施行将推动我国新的戒毒制度发展,帮助“瘾君子”戒除毒瘾,更好地融入社会。

以人为本鼓励自愿戒毒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禁毒法对我国的戒毒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首次设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内容。

“戒毒条例是为了配合新的戒毒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它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文君说。

根据戒毒条例,我国的戒毒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基于新的指导思想和理念,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我们过去的戒毒形式比较单一,一旦发现就需强制戒毒。现在更加注重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李文君说。

为了进一步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还作出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参加戒毒康复场所组织的生产劳动应给以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戒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违法者要处罚,病人和受害者更应教育和救治,所以教育和救治应放在首位。”李文君说,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探索出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为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不能仅凭意志力应科学戒毒

戒毒条例公布施行前,我国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超过200万人,相当多的吸毒人员存在戒断难、巩固难、高复吸的现象。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社区戒毒康复的有益探索。如云南省开远市“雨露社区”的社区康复模式,以集中就业和真情关爱为核心,有效破解戒毒人员“融入社会难、重返吸毒易”的难题。

戒毒条例对新模式帮助戒毒人员戒断毒瘾予以了很好的体现。除了规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外,条例还强调,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过去我们把复吸率高、戒断巩固率低更多地归于吸毒者本人或毒品本身,认为是吸毒人员意志力不够坚强导致的。从这次条例的规定中,我们也能注意到一个倾向,就是改变了这样的认识,纠正了过去对吸毒者本人身份的认定,更加强调科学戒毒。”李文君说。

李文君指出,吸毒成瘾是很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有心理、生理因素,也有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且目前医疗上的治疗机制还不是十分清楚,毒品对心理产生怎样的作用还没有完全摸清。因此,不能只进行躯体的治疗,或者简单靠戒毒人员的意志力戒毒,应该科学戒毒,采取职业康复或者社会康复技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戒毒期限因人而异视情而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如此看来,一名戒毒人员的戒毒期限可因人而异视情而定,主要取决于吸毒者本人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的程度和个人戒毒的状况。根据这样的规定就可以帮助戒毒人员‘量身定做’一个科学的戒毒方案。”李文君表示。

条例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禁毒法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李文君同时表示,这样的规定延长了戒毒的周期,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个阶段紧密衔接,为戒毒人员提供了一个全程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一步紧接着一步戒毒,避免半途而废,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戒毒力量要专职化

要有效落实新的戒毒制度,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戒毒人员社会监控、帮教机制,落实社区戒毒力量和帮教措施。

据了解,目前,上海、甘肃、浙江以及江苏无锡、福建厦门、云南昆明等地对社区戒毒工作开展了试点。他们将监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责任切实落实到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坚持聘用专职力量与发展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发展社区戒毒工作力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绝大多数地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还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队伍。

根据现实情况,戒毒条例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关于戒毒力量专职化的规定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李文君表示,只有从立法层面予以保障,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开展,从而更有效地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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