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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戒毒期不得驾驶机动车

发布日期:2011-09-03 20:58:29 1564 次浏览

 日前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这是我省自2001年制定颁布《浙江省禁毒条例》后首次全面修订。

    草案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将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

    对自愿戒毒,草案持鼓励态度:吸毒成瘾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将对他原来的吸毒行为不进行处罚。

    对毒瘾还不很严重的人员,在社区按照戒毒协议进行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要配合开展戒毒工作。戒毒人员要定期接受检测。

    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解除戒毒后,公安机关 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该人员在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15日内,应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吸毒人员如何就业是个大问题。草案规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近几年,我省出现一些吸毒人员吸毒后,开车出车祸的情况。对此,草案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 期间,会被注销;被责令社区戒毒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效力中止,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 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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