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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也需要“养”

发布日期:2011-09-18 04:57:00 2528 次浏览

  如果李某的父亲不是李双江,可能没有人会注意一个未成年人学生(15岁)因琐事参与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车辆被收容教养1年,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了对“李某” 此耐人寻味的处理结果时,也让有关对收容教养规定的合法性质疑再次的提到前台来。

  收容教养是什么杀器?1956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内务部、司法部《对少年犯收押界线、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中首现“收容教养”一词,但当时仅是安置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少年犯的一种社会救济措施。1982年3月28日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82]公发(劳)51号),对收容教养的对象、期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该《通知》的规定,收容教养的对象是不满16周岁的犯罪少年,收容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收容教养的审批权由地区行署公安处和省辖市的公安机关行使,收容教养在少年犯管教所执行。而97《刑法》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通说认为,收容教养属于公安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97《刑法》17条第四款,实际上与79《刑法》第14条第4款内容完全一致。但《立法法》规定(第8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可惜得很,迄今,尚没有所谓收容教养处罚的具体法律规定,更没有适用收容教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而听由公安部门长期参照适用收容教养的孪生处罚种类——劳动教养的程序性规定。进一步,劳动教养的程序性规定也仅仅是一个公安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2002年4月12日公通字[2002]21号)。至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关于劳动教养的立法方面还远远未达到“成年”的标准呢?而有关方面是不是又长期在违法呢?那么,这种违法的后果又是什么呢?60年来,中国没有一件违宪审查案。

  李某可曾想,因其恶行如今俨然已成名二代、官二代、富二代的总代表,被各路人马声讨并被课以收容教养的背后,也凸显了公民基本权利、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缺失。

  事已至此,也许李双江夫妇代理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是最后一线希望,因为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发[1995]17号)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作者系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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