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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开展以来,自各地综治部门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社会治安情况明显好转,社会犯罪率逐步降低,这不仅有效地节省了司法成本,更符合我国当前形式下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优点在实践工作中已显露无遗,其法治的人性化以及所蕴涵的人文精神理念更符合现阶段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定团结的现实需求,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表现。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当前形式下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转变执政理念、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当前形势下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矫治、扶助和管理三项主要任务来开展,切实落实矫治措施,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体现整体效果,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
现阶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们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社区矫正本身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推行时间尚短,所以公众对这项工作总体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根据国外推行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而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它的本意就是要用社会的力量来矫治罪犯,改造罪犯。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支持社区矫正、参与社区矫正。使他们充分认识得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他们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自觉性,以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专门的司法行政活动,所以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与方法,强化法治管理意识,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依法加强管理,坚决做到不脱管,不漏管,尤其是必须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按照司法部的整体部署和要求,以及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工作中必须严格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管理工作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矫正措施,做到有章可循。通过入矫谈话教育这一环节,使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自己的在刑身份,端正态度,配合工作,认罪服判。同时,要向受矫者告知其权利和应遵守的规定,教育其在矫正考验期间必须服从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投入到自我改造。此外,在矫正方案制定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要制定矫正个案,以便于充分有效地进行矫正管理。
二、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和思路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我们应把握正确的工作方法和态度。进行社区矫正首先应以心理矫治为主,其他手段为辅。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由于遭受社会歧视等原因出现心理障碍,以致对工作人员的矫治行为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所以,工作人员应在充分了解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矫正个案,通过谈话教育、充分发动其周围群众特别是其亲友来做其思想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求当地政府综治部门以及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配合,逐步缓解、矫治其心理障碍。特别的,对于重点人群必须定期进行走访以防止出现反复。对一些心理障碍较大的矫正对象,需及时联系专业的心理医生进行矫治。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两院两部”的要求,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各级司法部门要坚持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主管机关的统一部署,不断总结和创新工作思路,严格依法执行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各项管理措施,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或矫正对象出现重新犯罪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矫正对象必须予以人格上的尊重,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因矫正对象的特殊身份而对其歧视,让其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以更好地配合心理矫治。对其个人隐私要予以保护,不泄露矫正对象的资料信息。以利于更好地和矫正对象进行沟通,促进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工作思路上,要坚持“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以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开展心理矫治等有效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改造,帮助他们修复人格上、心理上的缺陷,消除心理上的失落感和自卑感,认真接受改造和监督,找回自己做人的尊严,更好地回归社会。
在生活上,要对矫正对象予以关心帮助,解决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从各方面收集到的数据来看,大多数的矫正对象因长期狱中服刑,经济基础和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加上社会现实中的歧视和偏见,实现再就业一般都比较困难。心理上的失落、生活上的压力往往会使他们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因此,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是矫正工作的另一个重点。对解决他们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要充分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期。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应协助他们依规定向所属社区申请低保困难补助,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尽可能提供方便,有条件时还可与有关工厂、企业结成帮扶对子,安排一定数量的矫正对象参加工作,让他们自食其力,体会到社会的关怀,以便更快地融入到社会当中。
三、加强沟通与衔接,在工作中对矫正对象切实实施全方位的矫正管理和监控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必须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衔接,才能将工作做到全方位落实。具体而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与上级司法主管部门的衔接。将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矫治情况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各项矫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司法机关下达的工作指示,同时制定矫正个案,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专门的矫治措施,严格实施管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控。
二是加强与法院、监狱的衔接。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对象实际报到时间与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送达时间会有所出入,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入矫时间。对各地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法律文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联系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并联系所在社区请求协助查找下落,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请当地公安部门提供帮助,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入矫,以防止出现脱管漏管。
三是加强与当地基层综治部门的沟通与衔接。众所周知,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各地人口流动性大,管理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很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尤其是中西部省份情况更是如此。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控,全方位地实施管理,必须全面加强与各地基层综治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充分发挥他们熟悉了解服刑人员个人及其家庭情况,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及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去向进行监控,必要的时候可以和当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以切实将矫正对象纳入监控之中。
四是加强与各地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在矫正对象入矫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以实现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同时充分发挥监督人、社会志愿者熟悉矫正对象生活环境的优势,实施教育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的放矢地开展矫正工作。同时监督人及社会志愿者应及时将掌握的情况通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以互通有无,配合做好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加强与矫正对象亲友的衔接。矫正对象亲友的态度对矫正工作影响较大,有的亲友对其关心帮助,有的则冷漠、疏远。与矫正对象亲友保持联系,让他们都关心矫正对象的改造情况,不歧视、不疏远,并通过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尤其是在矫正对象入矫初期,或出现情绪低落、困惑、失望或过激时,联系其亲友一同做好矫正对象的疏导、稳定工作,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四、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建设和完善三支队伍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但目前三支队伍的建设远不够完善,发挥的作用也不是很理想。目前,主要能够发挥作用的是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但由于他们的编制主要是按照以前的工作量配置的,有的偏远地方甚至兼管多个地方,加上无缝对接工作,突然增加工作量而没有增加人员就显得人员力量不强,并且社区矫正相对而言是一项崭新的工作,需要更多的时间摸索和学习。因此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而言,对人员力量相对薄弱的地方合理增加编制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在目前是非常必要的。其二是以公安、检察、法院、监狱、劳动监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负责联络通知、信息记录、法制教育、治安监管等方面的工作,目前总体上还可以,但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是在各部门的衔接方面需要更多的沟通。特别是在矫正对象违反矫正措施时,专业人员的教育显得更有成效,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运用显然还很不够;其三招募包括专家、学者、社工在内的社会志愿者,要对矫正对象开展多元化的心理、行为矫正,帮助罪犯融入社会。目前这支队伍还很缺乏,工作主要还是以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为主,这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很不利。
因而,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之际,广泛吸收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心理咨询师,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还需要扩展志愿者的网络,充分利用他们置身于社区,了解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和周围环境的优势,及时有效展开矫正工作。
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非监禁刑罚执行过程,必须坚持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合作精神,依法科学规范开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的日趋突显和各类犯罪现象的存在,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客观发展规律,积极探索矫正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注意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紧紧围绕建设社会和谐这一中心主题,不懈努力,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进位赶超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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