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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上海高院院长:适当缩短强制教养最长时限

上海高院院长:适当缩短强制教养最长时限

发布日期:2012-03-12 08:20:00 1172 次浏览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应勇建议,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适当缩短强制教养的最长时限。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应勇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源于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至今已运行50多年。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劳动教养是对某些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人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延长1年。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刑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时间最低仅为6个月。劳动教养制度与“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不尽契合。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目前行政和司法实务界均未将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而将其定位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将劳动教养视为行政强制措施,也将面临新的法律障碍。

应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紧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对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实施犯罪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又具有危害性的人,可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教养、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等不同强度的矫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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