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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应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紧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适当缩短强制教养的最长时限。(3月12日《京华时报》)
自195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已在我国运行50余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发展,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弊端日渐暴露。特别在《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颁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
另外,在审批程序上,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审批和复查的状况,也与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要求的“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对公民自由的剥夺,必须“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裁判”相去甚远,成为我国批准该公约的一大障碍。
在实践效果上,由于劳动教养长期以来性质不明、适用对象模糊,审批程序缺乏监督和制约,导致了适用上的随意性、混乱性,从而成为一些部门滥用权力的“温室”。在制裁程度上,由于其能够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严厉性已与其性质严重脱节,成为“二劳改”。在个别地方,劳动教养甚至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践踏法治和人权。
鉴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已丧失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制定相关立法,以违法行为矫治来替代劳动教养,已是各界共识。自2005年3月起,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违法行为矫治法》先后被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但遗憾的是,该法律草案迄今尚未成型。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些部门迫于维稳压力,习惯性地将劳教作为处理问题的工具,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虽然争议仍在,但对于以违法行为矫治替代劳动教养,将其改造纳入法治化轨道,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例如,将其适用对象限于危害社会治安而又屡教不改,或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决定,将其期限缩短为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执行方式上实行开放或半开放,增加被矫治人的救济程序等等。
一部立法,纳入两届人大立法计划,历经七年未成,其间的部门博弈之艰、利益权衡之难,是可想而知的。但终究须认识到,不能把治安和维稳建立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犯之上,厉行法治、保障人权,才是社会和谐之道。期望立法机关能够摆脱犹豫和徘徊,加快立法步伐,推进劳动教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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