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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有关劳教人员办理退休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04-12 19:10:00 1860 次浏览

市民刘女士咨询:我丈夫因为与人打架,被判处了劳动教养。我想咨询一下,像他这种劳教人员该怎样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答:《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关于判刑或劳教人员办理退休问题,企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或执行期满时已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如符合退休条件,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上述人员,原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未移交到本人户籍地有关部门管理的,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涉及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统一办理补缴;延迟办理退休的,延迟期间应享受的退休待遇,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此前属此类情况的上述人员亦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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