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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如何实施引发关注

发布日期:2012-04-28 06:30:00 2223 次浏览

 

  公安机关24日公布江苏“4·22”特大交通事故初步调查情况,出事大客车驾驶员王振伟此前曾吸食冰毒,车祸系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所致。由此,“毒驾”一词迅速进入公众视野。公安部门表示,将以“零容忍”态度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吸食毒品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

  “毒驾”带来惨痛后果

  4月22日上午,在沿江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沪BL1290大客车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护栏对面正常行驶的苏ED1655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大客车13名乘客和对向货车司机1人死亡,酿成一起特别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江苏苏州警方24日傍晚通报,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并至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驾车载乘游客至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至网吧游戏至次日凌晨才短歇。在休息不足4小时的情况下,22日6时左右,王振伟又驾车前往上海人民广场,载乘31名游客至常熟尚湖旅游。王振伟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海警方在24日晚间也发布消息称,经沪苏警方通力合作,公安机关已抓获3名与“4·22”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王某相关的涉毒人员。

  公安部24日召开的加强旅游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视频会上传出消息,根据部署,今年6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各方争论:“毒驾”是否有必要“惊动”刑法?

  据了解,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如果“毒驾”不构成交通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相关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交通运输与法律界人士认为,应当参照“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制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毒驾入刑”。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带来了《关于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的建议》。他认为,近年来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在我国大陆地区迅速蔓延,因“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杭生表示,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对驾驶能力造成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也有声音质疑“毒驾入刑”的立法探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表示,不能因为某一社会热点事件就立一个法,法律界称此为“运动式立法”,从社会综合治理来看,法律也需要一定的恒定性。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林东品认为,目前“毒驾”查处个例较少并不能证明目前“毒驾”的情况较少,而是因为在常规检查中很少对此进行检测。他建议立刻启动相关调研,对“毒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普遍、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会成为社会问题等进行深入考察,以便慎重立法。

  查“毒驾”是否可行?

  事实上,“毒驾入刑”并非无先例。我国香港地区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在2012年3月15日生效,该条例新增订对毒驾“零容忍罪行”,禁止吸食海洛因等6种指明毒品后驾驶的行为,否则驾驶者将面临最高入狱3年和罚款2.5万港元的处罚,还可被停牌。

  上海交通管理部门表示,由于驾驶员是否涉毒需要尿检或血检,检测方法相比“酒驾”更为复杂。平时工作中,驾驶员的身体状况检查主要依靠年度体检,但也不太容易查出是否涉毒,只有在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驾驶员出现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才会将其控制进行检测。更多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和企业都是通过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人员素质的把关、身体状况的观察与记录以及对车辆进行GPS追踪等来保障安全。

  法律界人士建议,今后可探讨尝试在人员体检中加入“涉毒”项目的检查,在驾驶证申领、换证、年检等环节,还应加大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的审核力度,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注销驾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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