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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现身说法教育应依法有度

现身说法教育应依法有度

发布日期:2012-05-13 02:16:00 1716 次浏览

  在监狱和劳教(戒毒)系统,现身说法教育可以称得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方式,它既适应于服刑和劳教(戒毒)人员,同样也适应于其他社会公民。

  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有度的,过多过滥和过于关注其中一个方面,则会适得其反,削弱其功能,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其他问题。比如:对现身说法教育“主角”——服刑和劳教(戒毒)人员等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就很值得探讨与研究。因为,现身说法教育活动往往都是集会式群众性活动,在活动过程中,这些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几乎是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面对广大社会受众,把自己的人生历程、自然状况、违法犯罪经历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和盘托出,深揭猛批一番,有时候,为达到一定教育效果,似乎对事关个人隐私等相关方面情况挖掘得越深入越全面越好。但对这些“主角”而言,由此而引发的思想心理压力特别是潜在的心理病患却是实实在在的。这一点,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与时俱进地创新社会管理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趋势,但前提必须是合情合理特别是合法,而且尽可能兼顾方方面面,不要出现因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的情况。

  具体到违法犯罪人员现身说法这一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从最大限度地保护现身说法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笔者以为应该采取如下方法进行:一是建立健全现身说法人员审查审批和备案制度,全面了解这些人员的情况,组建现身说法人员宣讲团,实现一定程度上的专业化,并进行“资质”性和许可性审查,严格审查审批程序,杜绝随意性和扩大化;二是建立现身说法人员自觉自愿制度,力避强制性,防止利益性减刑和减期诱导,并签字备案;三是实行严格的人身防护措施,如:不具实名,不得具体描述违法犯罪细节,戴墨镜和口罩,不提供家庭地址、父母等亲属姓名、单位等信息,视频遮挡脸面等;四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切实保障违法犯罪人员合法权益,力争实现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的双赢;五是要切实加强对这些人员的针对性有效性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必要时建立长期心理档案进行跟踪和监测,根据锁定发现的问题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劳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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