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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禁止毒驾

《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禁止毒驾

发布日期:2012-09-24 18:48:00 2578 次浏览

“毒驾”和“醉驾”一样危险、已经成为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如何能为“毒驾”行为制定简便易行的鉴别方法?《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4日提请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怎样有效打击“毒驾”再次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焦点。

《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第四十一条专门增加了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人员驾驶校车”。

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唐进认为,尽管对“毒驾”进行了严格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 进行量刑。也就是说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打击力度相对较弱:“这个比你单纯地吸食毒品危害性更大,是危害公共安全,其实按说处罚应该更重,有的时候甚至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罚则我不知道怎么弄。”

对此,省人大法工委贾小红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条例说明时表示,相比较“醉驾”入刑,“毒驾”打击力度小、入刑难,还在于对“毒驾”行为本身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法上:“这个怎么查获呢?就像酒驾可以吹气,那么毒驾呢平常在工作当中不像酒驾这么普及,往往是出了交通事故之后才会检测出来。”

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认为,相关技术部门也应加快对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或神志不同丧失程度认定标准的调研和制定,根据吸食毒品的不同程度对“毒驾”行为制定简便易行的鉴别方法 。

另外,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还明确“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并要求“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社区 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后三年内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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