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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改革劳教制度需用“中国智慧”

发布日期:2012-10-11 02:23:00 2990 次浏览

改革的难点在于,需掌握社会治安与公民人身自由之间的平衡点,在取消劳教之后,需要有一个衔接现行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的违法矫治手段

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回答了记者提问。针对劳教问题,姜伟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据新华社10月9日电)

虽然这一次对劳教的改革没有体现在《白皮书》中,但是,姜伟的权威表态,依然让我们看到劳教制度改革破题在即。姜伟称:“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劳教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这是对劳教制度一个坦率的定性。

我国劳教制度起源于1950年代;在改革开放之初,在社会治安亟待“霹雳手段”治理的特殊时期,又被重新激活。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就是“立法机关批准”的依据;但,这不是人大立法。特别是2001年的《立法法》明确:“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立法。这使得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备受争议。

而且,因为劳教处罚不是司法程序,没有公检法三家平衡制约,没有律师辩护,只是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它的处罚对象包括“无理取闹”“不务正业”等等,定义宽泛,容易成为口袋罪,也缺乏《刑事诉讼法》的严格程序保障。因此,劳教极易被滥用。这就是姜伟所说的“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并且问题不小。

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唐慧案。唐慧的幼女被胁迫卖淫,但负责此案的永州警方消极办案,唐慧多次上访,却被警方劳教一年半。在少数地方,劳教被作为打压批评监督、要挟公民的手段,更是严重扭曲了劳教制度矫治轻微违法的本意。

从历史发展说,当初劳教制度通过收容、关押轻微违法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对改革早期的治安治理起过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的法治完善,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经过法庭、“刑期”却可超过刑事处罚的劳教,其合理性正在慢慢消解。所以通过立法,以“违法行为矫治法”代替现行劳教制度,成为了社会共识,但破题并不简单。

早在2003年,全国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就曾表示:人大正在对劳动教养真正变成社会矫治的一种手段,进行研究。200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了当年立法计划。但是,草案发给各省、各部委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来自公安部门的反对声音最大,有的省份担心社会治安不稳定,立法最终停滞下来。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数个部门、不同行业的人员组成,对当事人是否执行劳动教养以及执行时限,共同商议、讨论决定,这使得劳教改革再次启动。

改革的难点在于,需掌握社会治安与公民人身自由之间的平衡点,在取消劳教之后,需要有一个衔接现行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的违法矫治手段,应对社会治安问题。这种违法矫治手段,既要足以威慑城市中游走在违法灰色地带的“边缘人”,又必须吸纳于现行法律框架内,保障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还要防止个别政府部门滥用它报复公民。

姜伟在回答有关司法改革的提问时说:对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方法解决。所以,解决中国劳教问题有赖于“中国智慧”,需立足于中国现实的治安环境、立足于国民的权利意识水平。好在改革已成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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