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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独揽劳教审批权 成改革阻力

发布日期:2012-10-21 01:04:00 1523 次浏览

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在QQ空间和微博上转发或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信息,被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于2011年9月被处以劳教两年。

在湖南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中,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因不满该案的终审结果,而不断上访。2012年8月2日,唐慧被永州公安局决定实施一年零六个月的劳动教养。

两件接连发生的劳教案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湖南省劳教委于8月10日撤销了永州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任建宇案也在微博的持续关注下出现转机,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并未做出宣判,不过任的代理律师浦志强通过微博发布“10月18日下午,任建宇女友来电,称三中院电告建宇,说劳教委将找他商讨撤销劳教决定事宜”,暗示劳教委意欲“私了”。

网上批评性言论原来可能面临劳教的处罚,劳动教养制度还可以成为阻击上访的工具,一时间劳教制度的存废问题引发热议。

废除还是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教养学会常务理事杨建顺把关于劳教制度改革的争论归纳为三种论点:一是废除论,二是维持论,三是创新论。

以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为代表的主张彻底废除劳教制度的观点,目前在舆论上取得大多数的支持。于建嵘认为,必须废止或彻底改变劳教制度的理由是:劳教制度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行政部门单方面可以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权,缺乏制衡;从而成为了地方党政随意滥用、打击迫害上访民众、制造冤假错案的工具。

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争始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前后,立法参与者对于劳动教养究竟算不算是行政处罚争论非常激烈,最终由于争议太大,《行政处罚法》第8条所规定的7种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没有吸纳劳动教养。杨建顺告诉记者,他参与了行政处罚法起草、讨论、出台的全部过程,对此记忆犹新。

此前,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也指出:“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

“这时关于劳动教养存废之争就已经起来了,不过废止论当时还不占上风。”杨建顺说。

2000年《立法法》出台之后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从此之后废止论的呼声就变得越来越强。”

有研究表明,劳教对象本来是,依照《刑法》不够定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又显得过轻的违法者。但现在却出现劳教比轻微刑事处罚还要严厉的情况。从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看,行政处罚规定为1~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刑法规定的拘役为1~6个月,有期徒刑为6个月~15年。而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居然达4年,很明显不合理。

公安部门是改革主要阻力

如何解决这种不合理问题?

“劳教制度改革的问题主要是在审批权上,现在北京市公安局一个处就可以审批劳教决定,权力太大,程序过于简单。”10月19日,一位在北京劳教系统工作的不愿具名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我们劳教局属于司法系统,只是负责劳教人员的管理。”

该人士对记者表示,他以及他的多数同事都支持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改革,但也表示,劳教人员大多数是小偷小摸、卖淫赌博的“坏人”,确实需要进行管理矫正,“像唐慧和重庆市那位大学生村官的情况非常少见。”

1979《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补充决定》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并且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制度理念上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分散和监督。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劳动教养变成公安机关一家可以决定的权力。“公安机关的一纸文书就可以决定对谁实施劳教。”上述不愿具名人士表示。

“目前看来,劳教的性质、作用和功能已经变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教授指出,“从整体实践来看,多年施行的劳教制度功不抵过。”姜明安教授支持废除劳教制度。

“如果所有劳教人员全部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再通过检察院、法院审批,公安部门工作量太大,所以他们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选择了简单的程序。”上述不愿具名人士人员认为,“这是公安部门对改革抵触的主要原因。”

“改革需要对目前劳教制度的权力配置和资源配置进行调整,这难免涉及到既得利益群体,调整权力和资源分配是改革的主要阻力。”杨建顺认为。

为了回应改革劳动教养的呼声,2005年9月,公安部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实行劳动教养委员会当面听取拟被劳教人员意见的聆讯制度,并将最高刑期缩短为两年。

但正如有学者所尖锐指出的那样,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长达4年之久地剥夺被劳教人的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不通过正当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这在当今世界实行法治的国家中恐怕是绝无仅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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