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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改革:既有共识,便不必迟疑

发布日期:2013-04-11 06:35:00 2784 次浏览

最近几天,有关“劳教所”的网络舆情热度迅速高涨,劳教制度改革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劳教制度自建立起来,已经施行50余年。不可否认,其在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方面曾经发挥过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进步,法治建设的种种进步使得劳教制度的“落后”更加凸显。“法律基础丧失”、“程序粗疏”、“适用随意”、“对象不明确”、“缺乏监督”等种种弊端,再加上现实中的“劳教滥用”、“曲解初衷”、“处罚过甚”,劳教制度饱受诟病。

民有所呼,当有所应。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劳教制度作为“四项改革”之一被列为2013年政法工作的重点。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政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积极稳妥地改革劳教制度。

今年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记者问时也给劳教制度改革列出了时间表,他说,有关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年内有望出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

各种信号已经表明:中央决意改革劳教制度,并且信心满满!

有一个事实我们都已经清楚地看到:这些年来,劳教制度针对的许多违法行为,比如盗窃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相应规定,大多数的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来依法予以处罚。足见,劳教制度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改革劳教制度更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改革需要凝聚共识,更需要凝聚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不仅要统一思想、积极拥护,更要随时待命,积极做好制度衔接等各项准备工作。然而,对于劳教制度改革,有些地方、有些部门还缺乏冲破思想观念障碍、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的勇气。有的存在模糊认识,缺乏总体思路;有的左顾右盼,持观望态度;有的行动迟缓,能等就等、能拖就拖……这些表现明显与中央的总体思路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不相适应。

当然,“万事开头难”,全国的劳教制度改革最终都需要各地拿出敢于“割肉”的勇气,积极开启关键的第一步。

“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人形象等三种行为的劳教审批统一停止。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全部暂停,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不再采用劳教手段。”云南采取的劳教制度改革分步走路线,在一些论者看来,是“让铁板一块的劳教制度得到了松动”。作为率先响应中央号召的地区之一,云南的探索的确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尝试。

另据报道,目前,南京、兰州、郑州、济南等地也正在进行劳教制度改革试点,该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而在立法层面,作为劳教制度的改革和规范,《违法行为矫治法》也在起草中。

对于劳教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无论是完全废除劳教制度还是代之以违法行为矫治,权力的行使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理论的不断完善,实践的积极跟进,这对劳教制度改革的稳妥推进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毋庸置疑,劳教制度改革已是社会各界共识。既有共识,我们又何必再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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