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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劳教制度废除后应解决的问题

劳教制度废除后应解决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08 21:57:31 1761 次浏览

劳教制度的前途只能是被废除。但需要完善顶层设计,厘清指导思想,修改有关法律,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降低犯罪量刑门坎。中国13亿人口,罪犯不到200万,美国3亿人口,罪犯700万。因为美国的刑法是性质犯罪,不做量的区别,比较严厉。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取消犯罪“量”的概念,但降低“量”的门坎是必须的。像撬门扭锁、偷盗、打架斗殴,在美国都是犯罪。中国对于这些轻微犯罪中的严重者和有暴力倾向者,还是要入罪的。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新的犯罪量刑标准,大多数按罪犯处理,关进监狱矫治。取消了劳教制度,中国的罪犯要增加一些,犯罪率要提高一些,但与欧美等国家比,我们还有很大空间。

2.改《刑法》的“管制刑”为“社区服务刑”。修改《刑法》,将“管制刑”改为“社区服务刑”,对于没有暴力倾向,又不能按照《治安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处理,对社会安全危害不大的罪犯,判到社区去劳动,或为养老院、孤儿院、福利院等服务。目前的“管制刑”设计有问题,实际执行的数量也很少,建议改为社区服务刑。西方国家大部分采用这种方式,效果不错。

3.建立“轻罪法庭”。轻罪处理不需要太复杂的诉讼程序,建议设立“轻罪法庭”,专门处理轻罪问题,简易程序,一审终结,不得上诉,以提高效率,解决困扰人们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4.恢复少年“工读学校”。“文革”前建有工读学校,专门处理“问题少年”问题,效果不错,可惜“文革”后废除了。建议恢复工读学校,以解决“问题少年”的国民义务教育问题和少年犯罪后不作刑事处分的教育问题,填补劳教制度废除后的空白。

总之,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立法,自由刑决定必须司法化,量刑必须罚得其所,劳教制度必须废除,是为法治,是为公平。

(2013年第8期《财经》王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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