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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劳教所临时工利用工作之便卖毒品获刑4年

劳教所临时工利用工作之便卖毒品获刑4年

发布日期:2006-11-21 01:30:38 2073 次浏览

  一名在劳教所工作的临时工,被曾在该所劳教过的人员粘上,共谋贩卖毒品而失足。日前,重庆北碚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该临时工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赃款550元,没收用于贩毒的TCL3188手机一部。

  经查明,肖某系外地来北碚区打工的农民,一直在当地的劳教所做临时工。2006年5月的一天,曾在该所劳教过的徐某(在逃)找到肖某共谋贩毒, 随后,他们进行了详细的工作分工。先由徐出资购买毒品,并联系该所的劳教人员购买,待其收取买家的毒资后,再由肖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毒品递交给购买毒品的 劳教人员。同月13日至19日,肖采用棉纱包裹毒品的方式,分四次在该劳教所内将5包约4克的毒品海洛因先后递交给该所的2名劳教人员,并收取好处费 550元。

  同月25日,公安机关将肖某捉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3包共计2.4克。案发后,肖某退出其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550元,并交出徐某赠与其用于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伙同他人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其他人员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肖某四次在劳动教养管理场 所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劳教人员,其行为不仅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 "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所规定的情形,也严重破坏了劳动教养管理场所的监管秩序,属于犯罪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如果劳教所是劳教与民工混杂劳动的话,防违禁品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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