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账号登录

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地方动态 / 吸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单位和个人都可获奖励

吸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单位和个人都可获奖励

发布日期:2013-07-27 20:17:25 1519 次浏览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后得不到公平对待,就业难有望得到进一步解决。昨日召开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条例修正案》,其中明确,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2011年5月1日《贵州省禁毒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之后的全新版本。

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采取措施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

作者: 李楠

点赞
收藏
客服
客服二维码

以提高戒毒矫治质量为己任

QQ
客服QQ

30513216

QQ群
QQ群

261522972

电话
电话

0570-7777626

微博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