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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说法 / 未成年犯劳教受伤少管所要补偿

未成年犯劳教受伤少管所要补偿

发布日期:2007-04-16 07:18:35 3060 次浏览

  在少管所里受伤,费用该由谁来负?日前,一名读者向本报寻求法律援助。现将他的来函刊登如下: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南京人,现在在南京一大学上大一,本人有一表弟今年17周岁去年年底,因犯事被送入少管所管教一年。前不久在劳教中被线圈划伤左手食指 因治疗不及时严重感染后又被少管所两次送入医院治疗治疗费八千元左右。现在少管所向我舅家(他家经济情况不是很好)索要这笔医药费但家人都认为责任应在少 管所。

  我想问一下这笔医药费该由谁负责,我舅舅应该怎样寻求法律援助?谢谢!

  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严震律师答复:

读者同志: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特别在劳动方面,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根据需要,设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习艺劳动场所及其设施。"及第四十三条"组织未成年犯劳动,应当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 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少管所应当安排适合于未成年犯的劳动内容、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及劳动保护条件并应当给予未成年犯相应的指导。

  未成年犯在劳动过程中如发生损伤事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及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少管所安排您的表弟(已满十六周岁)从事相关的生产劳动是合法的,但在生产劳动活动中如发生损伤事故,您的表弟可以要求少管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及理赔标准进行补偿。因此,少管所应参照补偿标准扣除已垫付的8000元钱后的部分再支付给您的表弟,而不应该再向您表弟家索要治疗费。

  另外,假如存在少管所违反上述生产劳动相关法规规定安排您的表弟从事相关生产劳动或延误治疗时间导致您的表弟损伤扩大的,则已超出了工伤的范畴,您的表弟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的相关 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并有权向少管所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您的表弟因未成年,可以由其父亲即您的舅舅代为主张权利,您的舅舅可以先与少管所交涉 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少管所主管劳改管理机关反映进行调处或复议,最终仍无法解决问题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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