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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场所交流 / 特色举措 / 推行戒毒劳教考验制度:符合条件者劳教期所外执行

推行戒毒劳教考验制度:符合条件者劳教期所外执行

发布日期:2007-06-22 08:04:47 1915 次浏览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海南省决定从6月份起全面推行戒毒劳教人员社会考验期制度。这是记者17日从省司法厅了解到的。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教养执行制度改革,促进戒毒劳教人员所内教育与家庭、社会帮教相结合,劳教所将现行的戒毒劳教人员所内减期制度转变 为社会考验期制度。社会考验期制度是指对剩余劳教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符合所外执行条件、具有家庭管束和社会帮教条件的戒毒劳教人员,经批准回归社会 接受考验的一种所外执行方式。

  据介绍,劳教人员是否能获得社会考验期,能获得多长时间的社会考验期,要视其入所后的表现。劳教所按照我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与奖惩的有关规定,对戒毒劳教人员进行计分考核,月考核基本分满300分的,奖给社会考验期5日;每获奖10分,再奖给社会考验期1日。

  执行社会考验期由戒毒劳教人员与家属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执行社会考验期的戒毒劳教人员必须每月向所在大队书面汇报一次本人的思想表现情况。劳教所将每月对执行社会考验期的戒毒劳教人员进行考核。

  据了解,执行社会考验期的戒毒劳教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执行的社会考验期1日折抵劳教期1日,劳教期满按时办理解散手续。正在执行社会考验期的戒 毒劳教人员如果有复吸等违法行为的,由劳教所作出取消执行考验期的决定,已执行的社会考验期不折抵劳教期,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延长劳教期1个月以上12 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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