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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到太原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强制戒毒没几天的李小维,竟以"服水土"为名,被同在这里戒毒的杨永强等13人殴打致死。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此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经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发还重审。6月22日,太原市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04年6月2日晚上11时许,在山西省太原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三组,杨永强因不满李小维向其要烟,指使石拥军、张炜、连星、马跃军等人殴打 李小维,致使李小维的头部受伤,后在管理民警的讯问下停止殴打。在第二日早7时许,在山西省太原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四组,杨永强又再次安排"兄弟"们, 以"服水土"为名,由石拥军、张炜、连星、马跃军、王万平、李军、邢增勇、丁波与王俊明(在逃)等人先后用胳膊肘子和膝盖分别多次击打李小维腹部、背部和 腿部,同时李建成与王俊明用床头柜门板在李小维腰部、背部进行殴打。经过这次的殴打,杨永强还不解气,在6月3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山西省太原戒毒劳 动教养管理所三组,杨永强朝李小维胸部猛踹几脚后,再次指使和安排籍永强、石拥军、张炜、连星、马跃军等人再次用胳膊肘子和膝盖分别多次击打李小维腹部、 背部和腿部,后李小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小维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杨永强、籍永强等13人在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戒毒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杨永强安排、 指使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判处其死刑,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2年6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共同 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余元。记者 程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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