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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劳教人员劳教所中被害身亡 家人获赔11万

发布日期:2007-07-09 08:21:12 1859 次浏览

  在高阳县劳教所教养的张铁,因琐事被另一劳教学员在劳教所内杀死。他的妻子吕花因此将高阳劳教所告上了法庭,要求行政赔偿36万余元。日前,经过保定市中级法院的成功调解,吕花获得了高阳劳动教养所的赔偿金11万元。

  张铁因敲诈勒索在高阳劳动教养所劳教,期限为2003年3月至2004年9月。2004年三四月间,该所一干警未经审批擅自将劳教学员张铁、杨 志(另案处理)确定为宽管人员,由一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同年4月底因琐事张铁将杨志打伤,二人由此产生矛盾。之后杨志利用宽管的便利条件,外出购买水果刀 一把,此事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2004年7月6日14时许,张铁私自外出,酒后到杨志宿舍,二人发生打斗,杨志用水果刀将张铁刺死。

  2005年9月高阳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河北省高阳劳动教养所某干警和一名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予刑事处分。其中一人上诉后,被驳回。

  2004年11月吕花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要求高阳劳动教养所赔偿各项损害共计3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吕花获赔73908元,判后吕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日前达成协议,由高阳劳动教养所给付吕花赔偿金11万元。日前吕花已得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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