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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禁毒条例8月1日起实施 政府可购买社区戒毒服务

发布日期:2014-05-31 10:48:22 2660 次浏览

5月30 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禁毒条例》),并将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全面综合规范广西禁毒工作的重要法规,为推动广西禁毒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即将实施的《禁毒条例》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市、县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设立毒品检查站,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重点地区、场所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对邮政快递物流行业如实登记货品人员信息并留存备查的制度做出了明确规范。

针对广西当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普遍薄弱的现实情况,《禁毒条例》对社区戒毒(康复)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小组的建立及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并对政府购买社区戒毒(康复)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禁毒条例》第46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向戒毒(康复)服务组织购买社区戒毒(康复)服务”,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辟了新的途径,有利于促进戒毒(康复)服务多元化,有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禁毒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的内容,在明确禁毒工作有关主体责任、义务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违法处罚标准,为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操作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只是原则性地提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禁毒条例》第59条、第60条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以及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规定了不同额度的罚款或者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使条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当前,无论从国际、国内还是广西自身的毒情发展变化情况来看,合成毒品表现出迅猛的蔓延势头,将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主要的毒品种类。《禁毒条例》充分考虑了合成毒品的发展态势,在条例第2条毒品定义中,将当前危害十分突出的合成毒品氯胺酮单列出来,与海洛因、大麻等并列,作为毒品类型之一加强监管。第47条专门就吸食合成毒品行为的处理,提出了包括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在内的具体规定。

对于合成毒品主要消费场所的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服务场所的业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条例也对其管理责任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规定。这些条文,保证了《禁毒条例》具有适度的前瞻性,有利于法规适应今后较长时期禁毒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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