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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相关法规 / 与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与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发布日期:2005-04-26 07:25:48 2307 次浏览

  《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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