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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死亡纠纷发生后

发布日期:2007-12-26 08:39:37 2291 次浏览

  日前,位于北海市的广西第二戒毒劳教所发生一起劳教人员死亡事件。当死者亲属准备进行大规模群体性活动时,钦州、北海两市司法行政机关及时介入,通力合作,及时消除隐患,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叶某某,男,1968年7月出生,浦北县大成镇某村委会人,1998年开始吸 毒,2006年12月29 日送广西第二戒毒劳教所劳动教养2年,2007年11月26日上午7时40分因突发性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死者家属几十人到广西第二戒毒劳教所,双方 不能协商一致。为此,死者亲属准备组织几百人到北海闹事。案件引起上级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责成钦州、北海两市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调处工作。11月29 日,北海市司法局、浦北县司法局派员到浦北县大成镇,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死者亲属认为: 11月7日死者的亲人还去北海探望,没有发现死者有病的任何征兆,现在仅凭戒毒所内设的"卫生所"作出的"正常死亡"鉴定不能令人信服;即使死者是因突发 性疾病死亡,戒毒所因没有发现死者生前有病,也负有没尽预防和治疗的责任。要求戒毒所依照有关规定赔偿20多万元。戒毒所认为,叶某某是正常死亡的,根据 有关规定,对在劳教所内死亡的人员,如其亲属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由法医再做鉴定,法医鉴定确系正常死亡的,所需鉴定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于正常死亡的人员,火化费由死者亲属负责;死者亲属接到通知后20日内不来人处理的,由戒毒所处理。因为是正常死亡,戒毒所没有赔偿的义务,考虑到死者 家庭困难,给予补助5000元。

  调解人员指出:对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和戒毒所是否有责任,可通过法定途径确定。如果是非正 常死亡的,则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赔偿;如果属于正常死亡,戒毒所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的补助,不能按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进行赔偿。正常死亡情况的补 助金额,应根据戒毒所的开支权限和办理丧事的最低限额来协商解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办理丧事最低限额为1万元左右。因为,办理丧事靠的是案外人–也就 是死者的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不能靠死者年迈的母亲、妻子和一对未成年子女;死者家庭非常困难,没有钱办理丧事,也没有能力办理丧事。案外人参与丧事,如 不按风俗习惯做,要承担受人谴责的风险。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埋葬死者要用几千元;七七四十九天"穷七"后,给死者做"法事",要用去几千元;一年后,要给 死者"归炉" (给死者上祖宗牌位),也要花费几千元。死者亲属主张要1.4万元殡葬费,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双方应就1万元左右进行协商。最后,戒毒所同意给1.4元 的殡葬费,但死者亲属仍坚持要求巨额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未果。

  11月30日至12月7日,浦北县司法局派人深入到死者亲属家中开展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 工作,并多次与戒毒所沟通,促使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由广西第二戒毒劳教所一次性补助叶某某家属15000元,尸体冰冻费、火化费用由劳教所负责;并 确定于12月 8日,双方到广西第二戒毒劳教所所在地北海市签订协议。但是在协议签订前,死者亲属提出要戒毒所负责尸体脱骨费600元和交通费500元及尸体化妆费等 650元,致使纠纷陷入僵局。经过浦北县司法局大成司法所所长赖为明等人几个小时的调解,戒毒所同意再补助500元交通费,死者亲属不再提出其他要求,双 方最终签订了如下协议:一、定于12月8日处理叶某某火化事宜,火化费、冰冻费由戒毒所负责;二、戒毒所一次性补助叶某某亲属人民币15000元;三、叶 某某亲属违约的,戒毒所有权处理死者善后事宜。

  一起因人员死亡的纠纷,经过钦州、北海两市司法行政机关连续9天的努力,终于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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