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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贪污贿赂入劳教,我看行!

贪污贿赂入劳教,我看行!

发布日期:2008-01-03 03:49:29 2399 次浏览

  2007年12月12日和12月19日的《检察日报》,分别刊登了王威先生的观点文章《贪污贿赂不劳教,凭什么呀》,和杨涛先生的评论文章《贪污贿赂入劳教,不妥》。作为一个普通劳教民警,我想就这一话题说几句。

  我注意到两位先生的文章,是因为他们分别提出了几个很有现实针对性的问题,如王先生的"歧视性执法"、杨先生的"矫治常习违法者"等。先说说我 对"贪污贿赂入劳教"的观点。杨涛先生认为,对于职务违法、违纪者,只要剥夺了他们的职务,就截断了他们再犯的可能性,再建立一个受贿人档案,不让他们再 有机会进入国家机关或者担任重要的职务,就行了。行吗?理论上讲得过去,实际上呢?没记错的话,杨先生本人早在几年前就提出了建立"受贿人档案"的建议, 现在建立了吗?一个是剥夺职务,不使之再进入国家机关或担任重要职务,现实中贯彻落实了吗?好像没有,或者甚少。这两个办法从长远来看,应当这样走,但我 们更愿意看到目前就能够操作的,所以我赞成王先生的观点:"贪污贿赂入劳教。"我们看到,那些已经被揭露的贪污贿赂者,堕落大多"从小做起,从身边做 起",然后一步步恶化。长期以来我们都在强调监督不够,这是事实。但同时,还有个很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惩处的力度不够,贪污贿赂者"不怕惩处"。如果能够 把"贪污贿赂入劳教",加大职务违法、违纪者的成本支出,使他们在炉火中一块通红的金块面前,不得不再三掂量,就能弥补这方面的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说," 贪污贿赂入劳教"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蝇头小利",而是惩治贪污腐败的一个极有效的措施,符合十七大精神。

  其次想说说"歧视性执法"。这是王先生的观点,其实杨先生提出的"劳动教养已经完全偏离了矫治常习违法者与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违法者的本意", 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全国大多数劳教所,近几年不知不觉地"转移了"收容对象,在劳教系统是一个客观事实。什么"转移"?就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 的那些收容对象,在现在的许多劳教所看不到了,代之而被收容的,是大量的吸毒人员。那些规定的收容对象,国家并未新设立什么执法机构来收容他们,他们到哪 里去了?杨先生认为贪污贿赂者不属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对象,这没错,那吸毒人员呢?同样也不属于啊。就在劳教所纷纷获得收容吸毒人员的资格 时,可不可以问一声,这对吸毒人员而言,是不是"歧视性执法"?

  最后,还想探究一下,劳教究竟是惩罚措施还是矫治手段。杨先生认为,劳动教养就只能是矫治,而不能包含惩罚在内。但劳教人员之所以成为劳教人 员,是因为他们对社会、对公民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损失,我们当然要全力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争取早日把他们改造成新人,但是对他们之前造 成的破坏和损失,限制其自由,也就包含了惩罚的意义在其中。所以劳动教养不是杨先生所说的 "变成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而不是矫治手段",而是二者本来就包含在一起–当然,如果这里的矫治手段指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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