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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济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了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决定,传销人员罗某不服该决定,并将济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告上法庭。近日,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罗某败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原告罗某伙同他人窜至邹城市,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用授课等方式唆使他人,以每套2900元的价格购买" 海之慧" 牌化妆品从中牟利,教唆他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原告罗某为该传销组织"培训员"级成员。2007年8月14日邹城市公安局民警将正在聚众授课、教唆传销的 罗某及40余名传销人员当场抓获。2007年9月13日,被告济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了济劳决字(2007)第39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罗某劳动 教养一年。罗某不服上述决定,以被告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合理、于法无据为由,向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某伙同他人窜至邹城市,以组织者、骨干成员的身份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采取聚众授课等方式教唆他人从 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的条件,被告济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依法作出了维持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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