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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由吸毒者刑释后强戒占比少想到的

由吸毒者刑释后强戒占比少想到的

发布日期:2015-07-12 10:49:46 1950 次浏览

如何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是执法重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笔者对2014年46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嫌犯罪问题进行调研后发现,刑满释放后,再次被强制隔离者所占比例很少。这意味着由于强制戒毒与刑罚执行衔接不畅,一些吸毒者刑满释放后便逍遥法外。

吸毒人员为了筹得毒资,往往涉及贩毒、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本着刑事追究优先原则,对吸毒人员的刑事犯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其中较轻的刑事犯罪被判处了较轻的刑罚。《戒毒条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二年。该条例还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由此看,在刑事司法和行政法规衔接上,立法层面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实践中因后续衔接时间跨度较长,上级不考核,并由于衔接部门涉及多家,各机关各自为政,便造成衔接脱节,出现漏洞。

如何解决刑满释放后、再次被强制隔离戒毒者占比很少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做好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公、检、法、司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刑事案件办理涉及的各个机关都应该知晓案件办理进展,以及确定性的结果是什么,并定期沟通交流分析某一阶段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公安机关尤其要克服怕麻烦的思想,侦查结案后时间跨度往往较长,再次由刑转行要费力劳神,但这是职责所在,不能懈怠。建议由检察部门牵头,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参与,对衔接工作进行专门监督。与此同时,上级机关应把刑行衔接工作纳入考核。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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