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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全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本次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以后就业并再次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这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颁布的通知规定的。
通知还规定:1999年11月1日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判刑或劳动教养前的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与以后就业并再次缴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 教养期满和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享受档次保持不变);外埠城镇人员来京就业且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与 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在本市实际缴费时间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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