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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与禁毒民警携手 打击毒驾酒驾

发布日期:2016-10-26 14:38:02 2572 次浏览

在市公安局交管局开展的“金秋平安畅通周”活动中,交警把打击处理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10月20日晚,市交管局联合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临江路铁路桥、和平桥南、东洲关口路等15处地点执勤设卡,专项检查酒驾、毒驾违法行为。除固定的检查卡点,市交管局的三个直属大队还在流动巡逻设卡检查。共出动警力240余人,查处299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中毒驾2起、酒驾39起。

当天20时许,市交管局直属三大队民警和禁毒支队民警在望花区鞍山路与演武街交叉路口设卡点检查。只见一辆灰色别克牌轿车驶近执勤卡点,在距离卡点30米处,轿车突然掉头企图逃跑,当即被民警拦住盘查。问及逃跑原因,驾驶人称因未带驾驶证心中恐慌。经查询,驾驶人金某前段时间曾因酒驾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这次涉嫌驾照暂扣期违法驾驶,并且所驾车辆为超期未检验。随后,禁毒民警又对这名驾驶人进行了吸毒测试,测试结果呈阳性。目前金某已被移交当地派出所对其吸毒嫌疑进一步调查处理。

当天21时许,东洲交警大队在东洲大街关口路处设立执勤卡点。民警在测酒时发现一辆吉普车司机异常兴奋,通过警务E通查询发现,该驾驶人还处于驾驶证被注销状态,随后将其交给东洲分局进行处理,经初步核实系吸毒驾驶。

据市交管局警务指导大队大队长潘宇介绍,有吸毒行为的驾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主动申请吊销驾照。吸食毒品会使人出现幻觉,意识不清,因此毒驾是危险性超过酒驾的驾驶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查处、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三条(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禁毒支队民警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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