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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除毒瘾

发布日期:2016-12-13 14:16:51 2728 次浏览

12月13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黑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教育部门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并确定专兼职教师。同时,鼓励禁毒志愿者通过多种形式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条例(草案)》提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预防毒品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培训专兼职师资力量,对学校落实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学校应当确定专兼职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草案)》提出,从事工业大麻种植、种子繁育、产品销售和加工等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种植、销售加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种植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说明相关情况。单位或个人选育、引进、种植工业用大麻品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品种可以种植、销售和加工。

《条例(草案)》指出,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部门联合管理制度,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工作,防止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和流入非法渠道。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需要在其下设的分公司之间进行内部调剂、调拨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原因和库存等。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对吸毒成瘾人员,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除未满16周岁、全日制院校学籍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等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群外,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成瘾人员,将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或者协助破案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鼓励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条例(草案)》还规定,社区民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其中,社区戒毒人员中有女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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