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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农民的劳教之旅——从一个案看劳教制度的存废

发布日期:2009-06-09 06:23:12 3689 次浏览

当着记者的面,王傻妮几度老泪纵横。

王傻妮的人生变故,根源是家中那口水井所致。

直到王傻妮带着哭腔找到记者,屈指而算,这个倔强的汉子从劳教所出来已经有8年时间了,但他一直没停下他的各种形式的“申诉”。

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争由来已久,遗憾的是,这个备受诟病的行政法规一直沿用至今,作为替代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至今却迟迟没有出台。

■一个农民的“劳教之旅”

“两次劳教,彻底改变了我和一家老小的命运。”2009年6月2日,满头灰发、家徒四壁的王傻妮当着记者的面,几度老泪纵横。

现年55岁的王傻妮,是行唐县南庄村农民,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教两年。在解教后不到10个月,他又因“不思悔过”被劳教3年。

确切地说,从1996年5月31日到1998年1月4日,和1998年9月25日到2001年5月25日,王傻妮是在劳教所度过的。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一直在“服刑”。

所有这些人生变故,根源却是家中那口水井所致。

南庄村地处丘陵干旱地带,村里 祖祖辈辈吃水浇地一度紧张。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王傻妮决定在自家院子里开始找水源,不顾周边人的嘲讽,身强力壮的他用铁锨和镐头开始挖井,遇到岩石障 碍,他就自制炮药,破石而进。耗费整整3年的时间,王傻妮硬是挖出了一眼“能见水的”井,其间苦累不说,光投资就是1万多元。

这眼水井,成了让村民欢欣鼓舞 的稀罕事儿。有着初中文化的王傻妮颇有经济头脑,很快他就在村里做起了“水生意”,有偿为村民提供浇地用水,10元一亩。同时,他还在县水利部门办理了 “取水许可证”。随着水生意的红火,有些犯“红眼病”的村民,给王傻妮取了个绰号叫“水霸”。

终于,最让王傻妮不能接受的事 情发生了。北院的邻居王新妮家,在离这眼水井不到20米的位置也开始打井,恰巧邻居家地下岩石少,井打得更深。有了水井,邻居家也开始做起“水生意”。这 样一来,只要邻居家一抽水,王傻妮家的水井便干枯了。别说卖水,自家吃水都成了问题。于是,王傻妮和邻居不可避免地有了矛盾和纠纷。

每次井水一枯,按捺不住气愤的 王傻妮就跑到邻居家拉闸。直到1995年7月13日,矛盾最终升级恶化,再次闯到邻居家拉闸的王傻妮被邻居家弟兄用刀扎伤多处,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王傻 妮幸免一死,花去医疗费9720.5元。邻居王新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要求赔偿王傻妮全部医疗费。让王傻妮没想到的是,他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当地公 安部门判劳教两年。

结束了漫长的劳教生活,王傻妮回到家中。可不到10个月,他又二次走进劳教所。其原因按照劳教决定书的说法是,解教后的王傻妮不思悔过,以医疗费未解决为由多次找王新妮弟弟王八月等人闹事。

两次劳教,让王傻妮的生活发生了急剧变化。因为家庭经济条件的困顿,女儿考上大学却没钱报到最终精神失常,儿子没钱娶媳妇最终外出打工,至今与家失去联系。

■“古董级”的行政法规

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改变了王傻妮的命运。

有意思的是,这项行政法规和王 傻妮几乎是同龄。记者查阅的资料显示,劳动教养发源于1955年,是当年“大规模急风暴雨式阶级斗争”的特定产物。它的最初“法源”是1955年8月《中 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要求对“镇反”、“肃反”运动中查出的“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在社会上又增加失 业”的人员采取判刑劳改之外的“另一种办法”,即“劳动教养”。

按照时间顺序,可以这样梳理劳 教制度的“成长”。1956年1月,按照中共中央的另一项指示,各省市相继设立了劳动教养机构。而劳教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则始于1957年,为了惩处当 时被党组织定性的数十万“右派分子”,国务院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迅即获得全国人大的批准。1979年国务院制定了《关 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使得作为最高劳教立法的1957年那一纸简短的《决定》一直沿用至今。

在五十多年的执法过程中,劳动 教养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也不断扩大,从政治案件扩及治安案件、轻微违法事件、伤风败俗事件乃至不服从领导等违规违纪事件,从“反革命分子”、“坏分子” 扩及“吸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乃至“越级上访人员”。一纸既严厉又含糊的法规,使得劳教惩罚几乎可以囊括和网罗一切“够不上定罪判刑、又舍不得立即 释放”的中国公民,被老百姓俗称为“二劳改”。

“毫不夸张地说,劳教制度已成 为新中国法制史上,极其罕见的寿命超过50年的‘古董级’行政法规了。”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孙伏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 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局面急剧变迁,法制建设进入了快车道。时过境迁,当年那些服务于阶级斗争和统制经济的旧法规绝大多数已或改或 废,极少幸存。劳动教养制度是个“特例”。

其实,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法学界专家曾多次强烈提出对其进行改革。直到今年初的全国两会上,它依然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之一。他们呼吁:劳教制度迫切需要用法律来规范。

“任何一项呼声不断的改革,都不会因为没有进展而搁置。”对于劳动教养的存废问题,孙伏龙律师态度鲜明,他说现行劳教制度的出路终究是,或废,或改。

■弊端日益凸显

“行唐王傻妮这起劳教案件,又 引起了我对颇有争议的劳教制度的法学思考。”孙伏龙律师说,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而 现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渊源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显然与《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种类之规定相左。

曾两次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止劳教制度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在好多场合,甚至提到对劳教决定依据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应该进行违宪审查,这一敏感话题。

胡星斗认为,劳教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有三,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劳教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二是剥夺公民自由的时间过长;三是缺乏监督。公安部门既是劳教的批准、执行机关,也是复查、申诉机关,对公民来说缺乏权利救济的制度安排,为少数人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能。

胡星斗教授举例说:“有的办案 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劳教成为创收的工具。更有甚者,有的地方领 导人徇私枉法,蓄意报复,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给自己提过意见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有的公民因为举报腐败而被劳教,有的因为 会见记者暴露地方上的问题而被劳教。”

对于劳教制度的弊端,孙伏龙律 师的观点与胡星斗教授不谋而合。他说,劳教制度的存在有遗憾也有历史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劳教制度没有司法化,目前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名义上是劳动教养管理 机构,但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作决定。一个公安局长一次就可以决定对十几人、甚至几十个人进行劳教,程序相当简单。如果劳教制度没有司法化,公安机关通过内 部报批程序就可以将被劳教人员送往劳教所,而且最长可以劳教4年。

一位石家庄某地行庭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关于劳教方面的民告官案件,由于比较敏感,“我们一般不就法律的级别问题进行过多的理论探讨,但会在审判过程中讲究审判技巧,达到迂回公平。”

在解释何为“迂回公平”时,这位法官不无遗憾地说:“有些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只能绕着走,避免一些敏感的问题,最终达到社会公平的目标。我们希望国家从立法技术和立法层次上,避免这种矛盾和尴尬,为基层法官审判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期待一种合理的替代

早在2003年,年轻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之死使中国公民告别了收容遣送制度。当时,人们曾经合理地猜测,劳教制度也必将不久于人世。因为劳教与收容的性质相仿,而其弊端与负面后果更比收容遣送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一直以来虽质疑与批评不断,但劳教制度依然如故。

对此,中国劳动教养学会理事屈学武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还比较严峻,而在违法与犯罪之间,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衔接机制。如盗窃八百可判刑几年,而盗窃七百只能治安处罚,最多十五日。两者之间差距太大,不能责罚相当。对于有些违法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事实上,劳教制度改革和相关立法的探讨从上世纪90年代“就在提”,遗憾的是,作为替代劳教制度的法律,“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过程异常曲折多次反复,相关立法工作几近搁置。

“立法之所以被迫搁置,原因在 于部门的权力博弈。”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立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权力的再分配。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制 衡。所以违法行为矫治法制定中拟引入司法审查,即被公安机关决定进行矫治管理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进行最终裁决。但有关 部门坚决反对:可以规定当事人的申辩权,甚至当事人可以请律师来进行申辩,但最终的决定权必须留在公安机关。”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17日,在纪念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成立20周年暨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理论研讨会上。尽早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呼吁再次被提到桌面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同已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一样,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劳教制度已经不合时宜。要求废除或者改革现行劳教制度,已成为法学界学者专家的共识。

“早在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 国人大一次会议上,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当年,‘违法行为矫治法’就被列入立法规划,且为一类法律。建立更合理的 替代逐步完善司法文明,是迟早的事儿。”孙伏龙律师告诉记者,总会有一天,“劳动教养”这一称谓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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