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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享受人性关怀

发布日期:2009-08-31 07:08:40 2117 次浏览

  记者从江西省司法厅获悉,根据日前省综治委、省司法厅等11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将建立若干过渡性安置基地或经济实体,安置“三无”刑释解教人员。

  各县(市区)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

  《意见》要求,我省县(市区)都要建立若干过渡性安置基地或经济实体,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部门安排到基地或实体予以过渡性安置。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要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为一体的专门安置基地,过渡性地解决“三无”刑释解教人员安身、就业问题。对社区服务岗位,民政部门优先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当个体户免缴3年费用

  意见指出,登记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的,3年内免缴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聘用刑释解教人员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实际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的人数,享受我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各类保险可有效对接

  《意见》规定,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后失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刑满、期满时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就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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