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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制隔离戒毒,你真的准备好了吗?

发布日期:2009-02-02 21:08:28 2646 次浏览

  近闻我省劳教场所开始陆续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许久以来积压在我省劳教民警心里的重负暂时释去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公安、司法两家因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协调终于有了结果,这对于我省劳教场所以及劳教民警来说不能不说是件大事。然而,面对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重任,我不经要问:闽司教,你真的准备好了吗?!

      2007年的最后两天,伴随着冷冽的寒风,一条消息迅速在全国各大报刊、网站传播、转载。与此同时,在2007年12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的一番发言、介绍,也被新闻媒体以最快的速度推介到全国,尤其是他的这样一句讲话:“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更是被无数的人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进行解读。此后,国务院又委托公安部起草《戒毒条例》。因此,《禁毒法》施行后,劳教戒毒场所何去何从,便成了劳教民警普遍关心和谈论的话题,而关于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问题就已经引起了司法行政系统高层领导的普遍担忧,原因为何呢?因为《禁毒法》已将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而《禁毒法》又未对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明确执行管辖权。随着《禁毒法》的施行,劳教戒毒已成为历史,原有劳教戒毒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也随着《禁毒法》的实施而废止,我国的禁毒工作开始步入了一个全新局面。因此,在2008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劳教工作会议上就有许多省市区司法厅(局)长们提出,在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正式实施后,司法劳教戒毒场所怎么办?其实有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而是高层领导们着实为司法劳教戒毒场所的前途命运在担心。我们通过一组数据可以感受到领导们的忧虑心情。据统计,在《禁毒法》颁布前,全国有90%的劳教场所有收容吸毒人员,在全国被收治的吸毒人员中,有70%在司法劳教戒毒场所,有30%在公安强制戒毒所。透过这组数据,明白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心系场所的领导们的忧虑所在。据说,在此次会议上,司法部一位副部长在会上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及担心,用了“12字”来宽慰厅局长们,同时也表明了司法部对此问题的态度和高度关注,这12字是“严正以待、据理力争、寸土不让”。

      此后,在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问题上,全国劳教系统出现了“各自为营、各显其能、力争作为”的局面。从目前全国劳教系统积极争取,协调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情况来看,大致呈现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首推“安徽模式”,也就是以安徽省为代表的“行政委托”模式。2008年3月,在安徽省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安徽省公安厅、司法厅达成了共识,安徽省公安厅以“行政委托”的方式将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工作交由司法行政劳教管理部门执行,这为全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工作开了个先河,也是适应戒毒体制改革新形势的有益探索,从而确保了戒毒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安徽的做法可以说是在主动尝试进行先期对接,在全国劳教系统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为此,全国各省劳教系统欢欣鼓舞,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并不象人们所预料的那样,全国司法劳教机关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中进展并不乐观,那种抱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是必然选择”的想法成了自己一厢情愿的“单相思”。在全国公安、司法两家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协调情形中,除安徽省外,也只有贵州省进展还算顺利,然而在顺利情形之下,别忘了贵州省司法厅长是贵州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的政治先机。

      第二种形式是以浙江、重庆为代表的分段收容模式,这种形式其实质是过去公安强戒与劳教戒毒的翻版,也就是公安机关执行一段时间(3个月到6个月)而后转送司法劳教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各管一块。传言我省(除南平外)的强制隔离戒毒收容工作也基本上是这种分段收容模式。

      第三种形式是以北京为代表的省份,据说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市公安局协调不成功,目前北京市劳教系统已放弃了收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全国的形势亦即如此,也只能如此,所以我省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工作协调中取得的成绩已是令人欣慰的了。

      我们暂且不去追问国家为何不在《禁毒法》里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也不去反思《禁毒法》的“立法技术漏洞”。正在起草的《戒毒条例》将会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作出界定。我们还是立足当前,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把目光聚焦到《禁毒法》里,通过对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来探求和理解它的内涵,以更好地推进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吧!

      综观《禁毒法》,我们可以看到,禁毒法的立法理念已经从过去的惩罚、惩戒演变成了现在的教育、救治,从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出发,对戒毒者进行教育和救治的规定,在禁毒法的条文中比比皆是。

      《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即明确规定“吸毒必戒”是吸毒人员的法定义务。这条规定,有助于明确吸毒人员的戒毒责任,有助于吸毒人员树立戒毒决心,端正戒毒动机,这是外界力量挽救吸毒人员的基点和前提。

      《禁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

      《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禁毒法》整个立法,把对戒毒人员人文关怀的精神贯穿始终,强调对吸毒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吸毒人员则更要治疗、教育和挽救,与过去相比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禁毒法》立法理念的改变,我们不仅仅从法律条款中可以得到佐证,还可以从公安部领导的话语中得到印证。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李远征说:“事实上,戒毒人员不仅是违法者,同时是病人、受害者,是需要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一个吸毒人员沾染上毒品,有很多诱因。也许是“粉友”的诱惑,也许是自身意志的脆弱,也许是一时的好奇等等。因此,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我们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法人员,而要按特殊的病人来对待。”吸毒人员违法,其行为可憎可耻可悲,他 (她)们既是家庭的蛀虫,又是社会的累赘,这是以前对戒毒人员的一种认识误区。而《禁毒法》以新的戒毒理念示人,新的戒毒理念凸现了人文关怀,它明确了吸毒行为、吸毒成瘾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那么,《禁毒法》里又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什么样的职责和责任呢?什么是强制隔离戒毒所?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才符合《禁毒法》规定的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呢?

      《禁毒法》在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特别是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把它当作是收容关押吸毒违法人员的场所,显然是不对的,它应该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和心瘾的场所。因此,它必须要兼备戒毒医疗卫生、戒毒康复保健等功能。即是说,它除了是一个政府的强制执行机关外,它还要更像一所医院。事实上,我省以前关押戒毒人员的戒毒劳教所,根本不具备这个功能,其场所内部设置和管理几乎跟监狱没什么两样,有些劳教所内甚至连个像样一点的门诊都没有。有的场所内仅设一个小小的医务室,医务人员严重不足。虽然上级机关对内对外都把劳教所的戒毒功能说得非常动听,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的做法正是把劳教所里的戒毒劳教人员仅仅当作是被收容和关押的普通违法人员。我想目前我省只有在建的三明戒毒康复中心将来具备收治条件,所以那种急功近利,欲把劳教所简单改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做法,是不负责的做法,起码它与《禁毒法》的精神和要求相悖。殊不知全省绝大多数承担戒毒任务的劳教所的戒毒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还很薄弱,医疗人员配备也相当有限,医务人员素质也有待于提高,相关制度也有待于完善。如果仅仅将现有的劳教场所加挂上一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然后就大张旗鼓地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这即是对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曲解,也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极不负责任。所以,那种简单地认为只要加挂个牌子就可以利用现有资源、人员、场所、设施等进行收治的想法是极其错误的和不可取的。

      我们不妨看看我们的近邻安徽省,为了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安徽省司法厅出台了《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戒毒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愿戒毒康复工作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强制戒毒人员和自愿戒毒康复人员的管理、学习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与技能培训等作出规范运作的要求,并对场所戒毒设施进行改造,以切实提高戒毒康复水平,探索建立集强制戒毒、自愿戒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有安徽特色的戒毒康复新模式,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再看看我省,一年来我们又做了些什么呢?据了解,一年来我省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作为就是协调、争取,好在在这场博弈中分得了“ 一杯羹”,而在实务层面却依然是“稍息”——我省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在制度层面上还未见动作,只是偶有“笔杆子”们为推进进程摇旗呐喊,却鲜见对实践确有指导意义的好文章;在操作层面上仍停留在原劳教戒毒的模式上,教舍还是那个教舍,大院还是那个大院,山河依旧;更重要的是在民警队伍的教育培训和思想准备上依然是停留在原有的状态中,这种工作状态和氛围能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吗?

      变革年代到了,戒毒工作呼唤法制化、科学化。

      行文至此,我不禁再一次要问,面对强制隔离戒毒,闽司教,你真的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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