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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员要学会“得罪人”

发布日期:2010-02-08 05:48:45 2784 次浏览

 

纪检监察人员要学会“得罪人”
袁武
 
    人人都喜欢自由,不喜欢监督。纪检监察人员由于职责使然,需要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难免令人“讨厌”,容易“得罪人”。但是仔细想来,纪检监察人员得罪人一般有三种情况:得罪谋私的人,不得罪为公的人;得罪违纪的人,不得罪守法的人;该得罪的人,早得罪比晚罪好。
   俗话说: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冤家多堵墙,得罪人的事谁都不愿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自身承担着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犯的职责,依法依纪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工作职责,行使着执法监察、行政监察、效能监察的权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与现实生活中的“好好先生”、遇到困难“绕着走”、听到群众呼声“充耳不闻”、对待问题“视而不见”……等不负责任的行为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简言之,纪检监察人员要敢于“得罪”那些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和事,要以群众支持度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面效的标尺。对那些违法违纪、败坏社会社会风气的人要敢于得罪;对那些阿谀奉承,不干实事的人要敢于得罪;对那些弄虚作假,只浮在面上的人要敢于得罪。若发现错误倘处于萌芽状态,听之任之,任其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这不是一名称职纪检监察人员关心爱护同志的行为,而是其工作严重失职的表现。
纪检监察人员要敢于“得罪人”,必须做到:首先要行得正,无私才能无畏;其次要讲原则,依法依纪办事,有理有据是准则;再次要讲究方法和策略,以理服人。倘如此,就能养成清正、廉洁、尽职的工作作风,推动整体工作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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